政府法律顾问办件手记(十八)| 从《蒙娜丽莎》看我国委托作品的著作权规则。 有人觉得,那幅大名鼎鼎的《蒙娜丽莎》,其实是达芬奇给佛罗伦萨的商人F先生画的,就是为了让他画个老婆Lisa的样子。咱要是把这画的事儿放到现在中国的著作权法下来看,这版权到底归谁,还真是个让人琢磨不透的问题。 那委托作品到底是啥?国内好多专家都觉得,就是作者被别人雇了,得听雇主的话,按要求做出来的东西。要想成这事,还得符合几个硬条件:第一,雇主是谁没啥限制,但干活的人必须得有本事;第二,雇人和干活的人之间得有协议,这协议主要是为了做生意;第三,雇主得对画里的内容、主题啥的有绝对话语权,干活的人只能照吩咐来,不能自己瞎想。 接下来就是核心的权利归属问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说清楚了:东西是谁画的?得看委托人和画匠怎么在合同上签字画押。要是合同写得模棱两可或者根本没签合同,那东西就归画匠了。 按照这条规矩,《蒙娜丽莎》的版权其实有两种可能:要么达芬奇和F先生没谈拢或者没签合同,那就归达芬奇所有;要么是双方白纸黑字写明白了要归F先生。不过这里头还有个细枝末节得探讨一下:如果版权最后归了F先生,那里面既有名义上的人身权(比如署名权),又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权(比如卖画赚钱),这两样能不能都归F先生一个人拿走呢? 关于这个问题,大家意见不太统一。有人觉得既然是签的合同,那就听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想让谁拿就归谁;也有人觉得人身权这种带有不可分割性的东西不能随便转让;还有人觉得署名权这种最像人的一部分绝对不能动,但发表权、修改权这些稍微带点经济性质的权利倒是可以商量着办。 虽然到底能不能全给F先生还有点争议,但现在大家普遍觉得能让双方商量着来。现实生活里就有这种例子,大家签合同的时候就直接说好画归雇主所有,雇主随便署名随便发。 除了归属问题,怎么用这幅画也得讲究个规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说:要是合同约定版权归画匠了,雇主在规定的范围里用画没问题;要是没约定范围,雇主也能在原来定好的目的下免费用这幅画。 至于“原来定好的目的”具体指啥?法院一般看三点:第一是看双方当时到底是怎么想的;第二是看这幅画本身是个啥性质的东西;第三是为了公平起见。既要保证雇主因为雇佣关系能合理地用这幅画,又不能让他把画的好处全占了去损害画匠的利益。 咱们再回头说说《蒙娜丽莎》。假如版权最后归了达芬奇手里,刚好他们俩之前说好了使用范围,比如只在家里摆着欣赏就行;那F先生就只能在这个框框里头用这幅画。要是压根没说使用范围怎么办?F先生也能在他最初雇人画画的那个目的范围内免费用这幅画——也就是给老婆Lisa画画留个念想或者合理展示一下。 撰稿:林银杏 编辑:刘清怡 校对:严国花 审批:区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