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律师指出,在民事诉讼中,“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是《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再审事由,当事人想申请再审,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理由。不过,现实中很多人都有一个错误的理解,觉得只要是原审时没提交的证据,就是新证据。这种想法很危险,不少当事人因为盲目提交一些所谓的“新证据”,最终被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那么,到底哪些新证据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呢?周军律师强调,这里的“新”字是判断标准的基础。法院只认可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这时候往往是因为对方隐瞒了一些关键的合同或者银行流水等证据,等到再审前通过调查令才调取到的第三方保管的文件;第二种是庭审结束后才取得的证据。通常是因为在原审时虽然知道证据存在,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后来通过合法途径拿到了行政机关备案的文件或者鉴定报告原件;第三种是庭审辩论终结后才形成的新证据。比如双方后来又补充达成的结算协议,或者第三方出具的欠款确认书;第四种是原审时已经提交但未被质证的证据。这些证据虽然已经交到了法院手里,但法院没让双方质证过。只要有庭审笔录或者卷宗记录作为证明,就可以被视为新证据。 周军律师提醒大家需要注意一些禁忌:如果是自己故意隐瞒的证据或者是因为重大过失没提交的证据,就算原审时没用上,也不能算作新证据。另外,单凭“律师忘了提交”或者“当时没留意”这样的理由,是没法让法院认可的。合格的新证据通常有以下几个典型情形:第一种是能直接证明原审关键事实认定错误的证据。比如原审说借款已经还清了,新证据却能证明还款其实是用来还其他债务的;第二种是原审时没被采纳的核心结算凭证。比如在建设工程纠纷里,对方不愿意认可的结算单现在找到了有对方签字的原件;第三种是对方在原审时隐瞒了关键合同或协议。比如买卖合同纠纷中对方隐瞒的补充协议;第四种是能否定原审鉴定意见的新证据。比如新鉴定意见推翻了原鉴定意见,或者发现原鉴定依据是假的伪造的检测报告。周军律师强调提交合格的新证据是再审程序的核心步骤,如果证据不合格,再审申请很可能会被驳回。遇到这类问题时,建议大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