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在惩治与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是历代治理绕不开的课题;梳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可以发现,“按年龄区别对待”并非现代才提出的观念。早在西周时期,就已出现依据年龄、身心状况调整处罚轻重的制度雏形,重点在于考虑未成年人认知与自控能力不足,并把教化功能放在重要位置。秦汉以后,国家治理逐步走向制度化,分龄量刑渐成司法常态:对年幼者侧重宽宥,对恶性案件则守住底线。 原因——此制度能在漫长历史中延续,既有观念支撑,也有治理需要。从观念看,尊老爱幼、扶弱恤幼在传统社会有广泛共识,仁恕思想推动司法在“可罚”与“可教”之间寻求平衡;从治理看,未成年人仍在成长阶段,若一味重刑,既可能“以刑废人”,也不利于家庭与乡里秩序修复。因此,法律在总体从轻的框架下,形成了较为清晰的操作路径:以年龄门槛限制极刑适用,并以替代性处遇兼顾惩戒与矫正。 影响——分龄量刑的制度设计,塑造了古代司法对未成年人的差异化程序与后果安排。其一,量刑上普遍呈现“从轻、减等、免死”的倾向,尤其涉及死刑时,常通过设定年龄界限将部分未成年人排除在极刑之外;其二,在侦讯与执行环节,更强调避免长期羁押与严酷刑讯,尽量以训诫、监护、教化等方式促其悔改;其三,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严重暴力犯罪仍保持严格态度,体现“宽宥有度”。例如东汉时期,对年幼者多从宽处理,但对杀人等重罪并不一概免罪,反映出对生命权保护与社会安全底线的重视。又如明代在继承唐宋制度基础上,更强调“稚童本无邪念、过在教养”的认识,个案中甚至出现官员据情请宽、最高统治者从赦的情况,显示出制度原则与个案裁量并行的治理方式。这类做法并非普遍,却在宋以后逐渐成为可援引的典型例外,也折射出司法对未成年人可塑性的判断。 对策——从历史经验看,未成年人犯罪治理要取得实效,关键在于建立“分层处遇、教惩并重、边界清晰”的制度体系。一是明确年龄分层与责任能力判断,既避免简单套用成人处罚,也防止以宽为名放任严重危害行为;二是完善替代性处遇机制。古代“收押”“收赎”等做法的要义,在于以非极刑方式实现责任承担与社会修复,现代治理可借鉴其思路,更侧重教育矫治、家庭监护、社会帮扶与后续跟踪;三是强化监护责任与家庭教育。明代“非教养无道,稚童不至犯罪”的判断虽有时代局限,但提示预防应前移,将家庭、学校与社区纳入共同责任框架;四是对恶性案件保持清晰边界,维护公众安全感与司法公信力,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前景——回望古代分龄量刑的长期演进,可以看到我国法治传统在未成年人保护上既有人伦温度,也有治理理性:既承认未成年人身心未成熟、可教可塑的特点,也强调对严重侵害行为的必要规制。面向未来,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仍需在预防、矫治、惩戒与修复之间优化:通过更科学的责任能力评估、更完善的教育矫治体系、更精准的社会支持网络,推动治理从“事后惩处”向“前端预防与全程保护”延伸,实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与社会秩序稳定的双重目标。
回望历代制度演进显然,传统法治文化中对未成年人“从轻、慎刑、重教化”的取向始终延续,同时也从不回避以明确边界维护秩序;面对现实,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回应公共安全关切之间实现更高质量的平衡,关键不在“宽”或“严”的简单摇摆,而在于以更科学的分层处遇、更扎实的预防体系和更完善的程序保障,让“恤幼”真正落到可执行、可评估、可持续的制度轨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