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公共资金使用的重要环节,市场秩序直接影响财政资金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近年来,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竞争愈发突出,一些供应商为争夺订单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表现为“内卷式”竞争。这不仅扰乱正常竞争秩序,也容易影响项目质量和后续服务保障。财政部此次出台通知,正是针对此问题的制度回应。通知从需求管理、评审程序、监督问责等作出规范,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制度安排。 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上,财政部要求采购人立足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制定采购需求方案。这意味着采购人不应只盯低价,而要统筹技术指标、成本效益和市场竞争等因素,合理设置最高限价。通知同时强调要结合专业类型和领域特点,科学划分采购包,为供应商提供公平竞争的基础。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采购人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需对运营、维护、升级、耗材、处置等全周期费用进行报价。此举有助于纠正“只看一次性采购价”的倾向,引导供应商理性报价,降低异常低价投标的冲动。 针对异常低价易发领域,通知明确了重点管理对象,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通知还规定,信息化项目运行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服务对象收取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从制度上压缩通过隐性收费弥补低价投标损失的空间。 在规范评审程序上,通知明确了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具体情形,并要求将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如实记录评审报告中,提升审查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通知还要求将对应的材料与评审委员会的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为后续监督检查提供可追溯依据。 在强化监督问责上,通知明确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时的纠正与追责权限。对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开展异常低价审查的,财政部门将依法纠正,并追究相关评审专家法律责任,以问责机制推动制度落实。 从更深层面看,这一举措表明了政府采购制度的继续完善。政府采购不仅要实现“物有所值”,也要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通过规范异常低价行为,有助于引导供应商从恶性价格竞争转向理性竞争,更加注重质量与服务,推动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
规范政府采购市场既关系到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也关乎营商环境优化;此次政策组合的推出,反映了政府采购监管从“事后纠偏”向“前端预防”的转变。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如何在采购效率与质量管控、行政监督与市场活力之间取得更好平衡,仍需要在实践中持续细化治理。随着大数据等技术的深入应用,更透明、更高效的政府采购体系有望成为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