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案子里的说法是,只要是打官司让法院确认合同根本就没成立,这就属于确认之诉,根本不需要看诉讼时效。这时候如果对方拿超过时效来做借口,法院都不会听。实际操作中有人问,想确认合同无效到底能不能用时效来挡;还有人问,要是对方说时间太长了,这种抗辩到底行不行。案子本身讲的是甲和乙因为履行合同产生了纠纷,甲跑到法院去想确认他俩签的合同从来没生效过。结果乙说了甲起诉太晚了,一审法院就信了这话,直接给甲把案子给驳回了。甲不服就上诉,最高法看了之后认为,确认合同不成立这是个程序上的事儿,是要法院对法律关系到底存不存在做个裁决,跟那种要别人还钱或者干活的债权请求权不一样,所以不用看时效怎么说。一审法院用错了规定,最高法把错误给改了过来,也不支持乙用时效来挡。这个案子最主要的意义就是把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之间的时效边界给厘清了。既保障了当事人有权利去法院把法律关系弄明白,免得过了时间就没法救自己;又防止了那些滥用时效来逃避责任的情况发生。同时也给下面的法院提供了统一的做法,维护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法律方面分析下来主要有三点:第一点就是诉讼时效管的是要别人还钱那种实体上的权利,程序上的请求权不归它管;第二点是确认之诉只是让法院判个是非对错,不需要强迫别人做事,所以不需要催得那么急;第三点是要是因为时效过了就不让确认合同无效,可能会让本来就无效的关系一直不明确下去,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最高法的这个裁判就是否定了在这种确认之诉里用时效,既守住了实质正义的底线,又防止了形式主义的弊端,让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得到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