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15万元借款是发生在2010年7月,当时他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借了这笔钱,双方还立下了借条。结果在三年后的一天,张某突然遭遇意外去世。之后他的父母、妻子和儿子一起继承了他的遗产。 等到2019年的时候,陈某拿着借条把这五个人全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偿还这15万元的本金和利息。虽然有三个被告提出他们不知情,并且还声称借条上的签名是假的,可是他们根本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借贷关系是真实存在的,最后判决这五名被告必须在他们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把这笔钱还清。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只要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不管他们知不知道有这一回事,都得在遗产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负责。 另外还有翁某的这个例子。翁某是在2017年5月向魏某借了10万元,并且约定一年后归还。后来魏某去世了,魏某的妻子和儿子拿着借条去起诉翁某。翁某辩解说他已经用现金把钱还了,并且提交了证人的书面证言作为证据。 可是因为这个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这份证据成了孤证,所以法院不相信翁某的说法。最后翁某输了官司,还是得把钱还给人家。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如果出借人去世后借款人说自己已经还钱了,要是拿不出转账记录或者收条来证明的话,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要把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给还清。具体还多少呢?是以他们得到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如果钱还没还完的话,超过的部分自愿还也行。 还有个重要的点就是诉讼时效。《民法典》第675条说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不过要是过了20年都没人要这笔钱的话,法院就不会再保护这个债权了。拖延或者沉默都有可能让债权失效。 所以大家在借钱或者还钱的时候最好做个约定。借条上一定要把借贷双方的姓名、金额、利息、还款时间还有管辖法院这些都写清楚。见证人最好也有两个以上的人签名确认。 最重要的一点是还款的时候一定要留好证据。如果是现金还款的话一定要让对方出具收条或者发短信确认一下。如果是大额还款最好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并且在备注里写清楚用途。 还有就是证人证言必须得出庭接受质证才行。如果证人不出庭的话法院可以不采信这个证据。总之大家借钱的时候最好把借条写得详细一点,还钱的时候也把凭证留好一点。 记住哦:债权是可以继承的,债务也跑不了;提前留好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才是保护双方利益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