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个事儿,话说2009年8月,雷某某和高某某结婚了,两人还在婚后买了两套房子。十年过去,两人感情散了,协议离婚的时候都没把剩下的房子给分清楚。到了2020年8月,雷某某发现不对劲:原来在2018年12月,高某某背着他把其中一套房以97万余元的价格卖了,钱全都拿去给儿子买房了。 这下雷某某不干了,就把前妻告到了肥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她把48万余元的房款还回来,外加3万余元利息。雷某某的理由是,高某某没经过他同意就私自把夫妻共同财产给卖了。 审判的时候双方争论焦点就在于房子到底是不是私自卖掉的。高某某在法庭上辩解说,卖房这事大家心里都有数,就是商量好的,而且钱也都给儿子买房用了。不过她拿不出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双方真有过这样的合意。肥东法院审理后觉得这套房子是两个人的名字写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高某某在没征得雷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卖了97万这么一大笔钱,显然超过了日常过日子能决定的范围,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最后法院判决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给雷某某一半的房款——也就是48万余元;至于利息部分,法院觉得高某某主观上没打算占为己有也没占便宜,所以没支持雷某某要利息的请求。双方不服气就上诉到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还顺便解释了一下日常生活和重大财产处分的界限在哪儿。法律上说夫妻对财产的处分分为两类:买菜交物业费这种日常的开销一方自己就能说了算;而像卖房、大额投资这种非日常生活的事必须得双方商量好才行。本案中高某某用夫妻的房产给儿子买房,数额大得很、用途也很特殊,早就超出了“日常家事”的范围了。她又拿不出雷某某同意的证据,这就侵犯了雷某某的财产共有权。至于利息问题嘛,法院觉得她不是故意要占坑的也没拿好处所以不支持要求利息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