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同业竞品间“搬运式”竞争引发争议。 近期,上海浦东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显示,围绕百科词条内容的抓取与使用,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边界再次成为焦点。案件中,原告为某知名百科产品的运营主体,被告运营另一百科产品。原告主张,被告与其构成直接竞争关系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批量抓取词条内容并直接用于自身产品,且采取清洗标识等方式规避监测,导致用户分流、流量收益受损,破坏平台长期经营形成的用户生态与内容机制。 原因——“公知信息”不等于“可随意复制的经营资源”。 被告辩称,百科词条多由用户创建编辑,信息来源属于社会公众可自由获取的公共内容,平台不应“独占”公共知识资源;其对词条二次编辑后与对方存在差异,未影响对方产品正常运行。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词条素材可能源自公知信息,但涉案词条并非对零散信息的简单拼接,而是依托平台预设体例进行结构化梳理、持续更新与校验,逐步形成体系化的知识呈现。平台在此过程中提供技术架构、运营规则、激励与审核机制,投入了显著成本,使词条整体表现为数据集合与数据资源的属性,具备可识别的经营价值。经营者在合理限度内对该资源享有持有、使用与维护竞争秩序的正当权益。 影响——不当抓取不仅伤害市场公平,也抑制内容生态的长期投入。 法院指出,被告无视对方通过robots协议等方式公示的商业意愿,仍实施大规模抓取并用于同业竞争,客观上形成对原告产品的市场替代效应,造成用户和流量收益被分流,削弱原告基于长期投入所形成的竞争优势。此类“低成本复制”的获利模式,实质是以技术手段攫取他人经营成果,易诱发“劣币驱逐良币”,使平台减少对内容审核、机制建设与产品优化的投入,最终损害互联网内容创新与公共福祉。法院据此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责任。 对策——以规则明确边界,以司法裁判强化预期。 在损害赔偿认定上,法院采用“成本替代法”,以原告对单条词条的平均投入成本为基础,测算被告通过直接抓取所节省的经营成本,综合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0万元。一审作出停止侵害及连带赔偿判决后,双方上诉。二审法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治理层面看,案件提示行业需在“开放共享”与“公平竞争”之间建立更清晰的规则坐标:其一,平台应完善数据与内容合规管理,明示抓取规则并建立可核验的技术防护与取证机制;其二,企业获取数据应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避免以规避标识、批量复制等方式“搭便车”;其三,行业可探索在合理范围内的授权合作与数据接口规范,通过合规交换、引用标注等方式实现知识服务的互利共赢。 前景——数字内容竞争将更重“投入与创新”的价值回归。 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推进,围绕内容聚合、数据抓取、平台规则的纠纷仍可能增多。司法裁判对“数据集合型经营资源”的保护,有助于稳定经营预期,促使企业将竞争重心从“复制搬运”转向“质量提升、机制创新与服务优化”。同时,也意味着平台在使用公开信息时需更加注重获取路径与使用方式的合规性:公开信息可以利用,但不意味着可以绕过规则、规模化攫取并直接替代他人服务。
这起案件是数字经济时代界定数据权益的重要判例;它提醒互联网从业者,创新发展的前提是尊重他人劳动成果、遵守商业道德。只有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实现知识共享平台的可持续发展,最终惠及用户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