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笑波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笑波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同时依法追缴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全部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陈笑波在十八年间利用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的便利,为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2007年至2019年,陈笑波先后担任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委书记、澄迈县委副书记、县长、屯昌县委书记、文昌市委书记以及海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等职务。其间,他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在土地购置、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并从中非法获利。根据法院查证,2007年至2024年,陈笑波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73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法院量刑时综合考虑了陈笑波的认罪悔罪态度及配合情况。法院认定,其部分受贿行为存在未遂情节;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追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上述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据此对其从轻判处。庭审依法公开进行。202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中,检察机关出示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陈笑波作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庭审。该案具有警示意义。陈笑波曾任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本应严守纪律规矩,却利用职权长期受贿,最终受到法律惩处。案件表明,任何人一旦触碰纪法底线,必将付出代价;对腐败问题的惩治力度不会减弱。
陈笑波案的审结再次表明,触碰纪法红线必受追究。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的背景下——此案既是惩戒——也是警示:公职人员必须守住底线、管住权力,才能经得起考验。反腐败斗争不会停步,监督约束将更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