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校园欺凌事件因缺乏专门法律依据,处置标准不够清晰、公权力介入不易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未成年人借“年龄优势”实施欺凌却规避惩处,个别学校出于声誉顾虑弱化处理,导致“小恶不惩终成大患”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次法律修订直面治理难点。行为认定上,新法与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衔接,明确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等五类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并强调“主体特定性、主观故意性、后果伤害性”三项判定标准,为区分正常打闹与欺凌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惩戒机制上,新法作出重要调整: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建立“累犯必拘”制度,对16至18周岁者增设“情节恶劣即拘”条款。中央党校金成波教授指出,这种分级处置既坚持教育挽救原则,也堵住了“以年龄为护身符”的制度漏洞,体现“宽容不纵容”的立法取向。 学校作为防治主阵地被深入压实责任。新法明确规定,对瞒报、漏报欺凌事件的学校,将追究对应的人员责任。这个规定推动教育机构完善预警与报告机制,促使治理从事后处置更多转向事前预防。北京某重点中学校长表示——新规实施后——该校已建立“班主任—德育处—校委会”三级响应体系,并增设心理干预课程。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此次修订带来多重积极影响:对个人形成更明确的行为约束,在制度层面补齐监管短板,在社会层面释放对校园欺凌“零容忍”的信号。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试点地区在新规施行后,校园欺凌投诉量同比下降38%,重复发生率减少52%。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进入新的阶段;通过将校园欺凌纳入法治规制、完善对未成年人的处罚规定、压实学校责任,法律为治理校园欺凌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撑。但法律效果关键在落实。各地公安、教育、司法部门需加强协作,学校、家庭、社会也应形成合力,推动制度落到实处,真正把法律转化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工具,让每个孩子都能在更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