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为何已有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仍要制定法典?
在我国生态环境立法持续推进、相关法律数量不断增加的背景下,社会关切集中于:既有制度体系已具规模,为何还需推出以“法典”命名的综合性立法。
娄勤俭在发布会上表示,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定位并非将既有条文简单拼接,也并非推倒重来另起炉灶,而是对现行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形成更加统一、稳定、可预期的法律规范体系。
原因——实践发展与法治供给提出新要求 从实践基础看,生态文明已写入宪法,成为全社会共同意志。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人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和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污染防治攻坚向纵深推进,新产业新业态带来新的环境治理课题,生态保护修复、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对制度协同提出更高要求。
从法治建设看,以往生态环境立法采取分散立法路径,条块分割、规则交叉、标准不一等问题在实践中逐步显现:部分制度存在重复规定,部分领域衔接不够顺畅,一些治理新任务缺少上位法统领。
通过法典编纂提升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与时效性,成为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抓手。
影响——以更严密法治护航绿色转型 法典化带来的变化,首先在于规则体系更集中、更清晰,有利于提升法律实施的一致性,减少因规范分散导致的适用差异,增强执法司法的可操作性与权威性。
其次,法典将强化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导向,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更稳定的制度预期,促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再次,通过对重点制度的统领性表达,法典有助于将生态环境治理从“分段治理”转向“系统治理”,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的理念更好落地。
对策——“适度法典化”统筹存量与增量 娄勤俭介绍,法典编纂将采取“适度法典化”的路径,兼顾继承与发展、统筹整合与留有空间:其一,将现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纳入法典,待法典出台后相关原法律不再保留,实现核心制度的统一规范与集中呈现。
其二,对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以及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领域既有制度,择其要旨要则吸收到法典之中,强化不同领域规则之间的衔接与协同。
其三,面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新任务,法典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相关专门立法和配套制度的持续完善预留空间,以增强法典的时代性与前瞻性。
前景——以法典化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 业内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审议与推进,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入系统集成的新阶段。
随着法典统领作用逐步显现,相关配套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以及执法司法机制有望进一步协同完善,形成从预防、治理到修复、追责的完整闭环。
面向未来,绿色低碳转型仍将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法典化建设将为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制度基础,也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可持续的法治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迈入新阶段,将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进一步筑牢法治根基。
这部法典不仅是对过去生态环境立法成果的系统总结,更是面向未来绿色发展的制度创新,必将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