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集中清理行政规章体系 废止两项旧规优化城市绿化管理机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公布施行。

这次规章调整是湖南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反映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

本次调整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决定废止《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该办法自2007年发布以来已运行十余年,随着国家林业政策的调整完善和森林资源管理制度的创新发展,原有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废止该办法有利于清理过时规定,避免与新的政策要求产生冲突。

其次,废止《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这一决定同样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管理理念,随着无障碍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原有的地方性规章需要进行调整优化。

更为重要的是,省政府对《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进行了系统修改,共涉及十项修改内容,这是本次调整的核心。

修改主要聚焦于四个方面的完善。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

新规明确了省绿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各层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城市绿化工作的统一组织和科学指导。

特别是强调了城市绿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体现了绿化工作的战略地位。

二是完善规划制度。

修改后的规定要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明确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依据、指导思想、绿化指标、各类绿地规划、道路绿化规划、树种规划、古树名木保护规划、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规划等十项内容。

这一系列修改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城市绿化工作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要求,有利于指导各地编制更加科学合理的城市绿地规划。

三是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新规要求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这些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是融入现代管理理念。

新规特别强调了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防洪需求,配套建设灌溉、排水和雨水利用设施。

在植物选择方面,要求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草种,充分考虑群众健康因素。

同时明确了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等功能要求。

这些修改充分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防灾减灾、人民健康等当代城市管理的核心理念。

从实践意义看,这次规章调整将进一步推动湖南省城市绿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通过理顺管理体制,可以避免职能交叉和管理真空;通过完善规划制度,可以确保城市绿化工作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相适应;通过强化工程管理,可以提升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通过融入现代管理理念,可以使城市绿化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防灾减灾和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规章清理不是简单的“减法”,而是面向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优化”。

把不适配的规范及时退出,把关乎城市生态品质与公共利益的规则进一步细化并落到程序与责任上,体现的是依法行政的定力与提升治理效能的取向。

随着相关制度落地见效,城市绿色空间将不仅是“看得见的风景”,也将成为支撑安全韧性、改善健康福祉、涵养发展动能的长期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