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塑像"到依法纪念:贺娇龙追思事件中的公众共识与制度考量

近日,新疆日报就社会各界呼吁为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建设与产销服务中心主任贺娇龙立塑像一事进行了系统回应,引发广泛关注;该事件反映出基层群众对优秀干部的深切缅怀,也涉及如何规范处理纪念设施建设的重要问题。 贺娇龙同志在工作中不幸离世后,其为民实干、无私奉献的精神品质赢得了全社会的广泛认可。许多网友和群众自发呼吁,希望昭苏县能为这位奔波于田间地头、穿梭于直播间的优秀干部建立纪念塑像。这种呼声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先进典型的尊敬和追思,是对其生命价值的肯定。昭苏县文旅局工作人员证实,已收到大量群众来电反馈,主管部门已将此事向县委、县政府进行了汇报,正在等待后续安排。 然而,建立纪念设施并非简单的民意表达就可实施,而是涉及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的严肃事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建立纪念设施必须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未经中央批准,不得新建个人纪念馆和设立个人故居,也不得在公共场所、工作区域修建任何历史事件的纪念设施和个人塑像、纪念碑等。同时,《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进行城市雕塑建设,均需向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应包括雕塑题材、建设规模、经费预算、经费来源以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等。这些规定充分说明,为一个人立塑像是牵引全社会目光的重大事项,必须依法依规、慎之又慎。 从更深层的角度看,纪念设施的建立涉及历史见证、社会价值导向、文化传承和精神赓续等多个维度。这不仅是公共艺术的呈现,更是社会共识的体现。因此,有关部门在处理此类事项时,需要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和审批,确保每一项纪念设施都能经得起历史检验。 有一点是,官方回应同时指出,真正源发于心的纪念不一定依托塑像和视觉呈现。中国共产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勤务员,是为人民服务的,既不谋求眼前利益,更不谋求身后名誉。无数优秀党员和先烈从未想着把自己的事迹刻在碑上,而是把一片丹心留在永恒时空中,将无形的丰碑矗立在人民心里。贺娇龙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对这片土地的热爱提供了她毫不惜命、为民实干的动力,她必定拥有"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生命自觉。 近期,云南日报、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昆明市总工会联合发起的"中国风"月季新品征名活动中,命名"娇龙"的呼声最高。粉红欲滴的月季花,像极了热爱美、创造美的贺娇龙,这种温馨而富有诗意的纪念方式,特别符合她的个人气质魅力。见花如见人,花的生命力迎风招展,正如贺娇龙就在身边,从不曾离开。这种纪念形式既尊重了民意,又体现了对逝者的深切缅怀。

贺娇龙现象折射出人民群众对"俯首甘为孺子牛"式干部的深切期盼。在依法规范纪念设施建设的同时,更需思考如何让楷模精神转化为持续的社会动力。当乡村振兴的田野绽放命名月季,当电商直播间延续助农初心,或许正是对这位"马背上的推广使"最生动的纪念。公共记忆的塑造,终将在制度理性与人文温度间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