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财税中介伪造合同虚假申报,被罚没14.5万元

一、问题:财税中介沦为违法“全程操盘手” 据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稽查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税稽罚〔2026〕4号),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间,石河子市某财税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新疆驰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广西闽港实业有限公司财税业务期间,实施了多项系统性违法行为。 该公司违法操作贯穿企业设立、资质申请、发票赋额、纳税申报、税务应对等环节,已明显超出一般财税代理范围,实际成为虚开发票链条中的关键操作者。 具体来看,该公司在委托方授意下,代办设立了典型“空壳企业”驰浩公司。工商登记完成后,注册地址从未实际使用,挂名法定代表人仅在开立对公账户时出现一次,此后无实质经营迹象。 在发票赋额环节,该公司代账人员在无法核实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多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虚假经营情况说明,并协助伪造成品油购销合同以应对实地核查,最终使驰浩公司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度被核定至6000万元。 在纳税申报环节,该公司明知委托企业成品油发票存在“高进低出”等异常,仍按委托方要求持续制造盈利假象,刻意不勾选认证进项发票,营造“多缴税款”情形。数据显示,驰浩公司实际缴纳增值税仅1734.71元,税负率低至0.01%,与正常经营明显不符。 二、原因:逐利驱动与监管盲区叠加 从案件成因看,财税中介深度参与虚开发票,既有逐利动机,也反映出行业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财税代理行业准入门槛相对不高,部分机构为争取业务、维持客户,在明知委托方可能违法的情况下仍选择配合,甚至主动设计操作路径。本案中,该公司不仅提供全套专业支持,还在税务机关介入后继续向委托方提供规避稽查建议,并向税务机关提交虚假自查报告,主观恶意较为明显。 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赋额审核在实践中仍存在信息不对称。不法中介利用熟悉流程的优势,通过伪造合同、捏造经营材料等方式规避核查,使违法行为得以延续并增加隐蔽性。 三、影响:违法链条延伸,税收秩序受损 本案后果较为严重。在该公司全程协助下,驰浩公司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金额合计约2347万元,税额约305万元,价税合计逾2652万元。上述发票一旦流入下游并被用于抵扣,将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更值得警惕的是,此案显示出一种隐蔽性更强的模式:专业财税中介凭借行业知识与操作经验,将虚开发票“流程化”“合规化包装”,客观上提高了识别与查处难度,对税收征管秩序构成冲击。 四、对策:依法查处,强化中介行业合规管理 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管理对应的法规,认定该公司行为构成虚开发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4.5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合计罚没14.5万元。 从治理角度看,遏制财税中介参与涉税违法,需要在准入、过程监管和追责上同步加力。一上,应完善财税代理行业资质管理与执业规范,建立并落实违规中介“黑名单”等机制;另一方面,应更充分运用大数据,对税负率异常、发票开具结构异常等风险信号开展动态监测,提升预警和拦截能力。 五、前景:税收监管数字化转型持续深化 近年来,税务机关持续推进“以数治税”,依托金税系统对发票开具、认证抵扣、纳税申报等环节开展全链条数据比对,涉税违法更易暴露。本案的查处,也反映了税务稽查精准化能力的提升。 随着增值税发票电子化改革推进以及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逐步完善,依赖伪造合同、虚假申报等传统手段的涉税违法将面临更严密的监测,违法成本也将持续上升。

这起案件再次提示涉税违法的风险边界。当本应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反而成为违法操作的关键环节,其危害不止于个案本身。在税收征管改革持续深化的背景下,构建“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长效机制,既需要监管持续发力,也离不开市场主体守法合规与社会诚信环境的共同支撑。此案的查处表明税务部门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态度明确,也为各类经营主体划清了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