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跨省转移如何落实“就近原则”,基层审批面临尺度不一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涉及生态环境安全与产业链运行。近年来,部分地区审批中将“就近原则”简单等同于“距离最短”,形成对跨省转移的刚性限制,甚至出现以“就近”为由对合法合规的利用项目设置门槛等现象。对此,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就地方请示作出复函,明确“就近原则”的政策初衷、适用范围与边界,强调在审批实践中要区别把握,避免机械执行。 原因——防控环境风险的需要与处置利用格局不均并存 复函指出,对应的制度提出危险废物转移应遵循“就近原则”,核心考量在于环境风险防控:危险废物长距离、大规模运输会增加交通事故、泄漏扩散、非法倾倒等风险点,也会抬升应急处置难度与监管成本。因此,“就近”应理解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尽量缩短处置链条、减少不必要的跨区域流动。 同时,现实中各地危险废物处置与利用能力存在结构性差异:焚烧、填埋等终端处置设施建设受选址、环保标准、投资强度等约束,区域分布不均;而资源化利用环节又高度依赖产业配套、工艺路径与市场需求,能力差异更为明显。若单纯以距离作为审批硬条件,可能导致“有设施但不经济、有需求但无能力”的错配,既不利于风险最小化,也不利于产业链循环利用效率提升。 影响——厘清边界有助于统筹安全与发展,打通跨区域循环链条 生态环境部强调,“就近原则”不宜直接作为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的限制性条件。这个表态传递出三上信号: 一是明确风险导向而非距离导向。审批应围绕风险是否可控、是否具备规范处置利用条件来判断,而不是用“一把尺子量到底”。这有助于提升审批的科学性和一致性,减少地方自由裁量带来的不确定性。 二是区分处置与利用两类活动。复函明确,“就近原则”主要针对焚烧、填埋等处置活动。对处置而言,设施能力充足、技术与价格水平合理情况下,危险废物处置原则上以省内为主;能力不足时,鼓励相邻省份或开展区域合作的省份就近共享处置设施,或转移至全国统筹布局的处置设施。该表述既强调地方主体责任,也为跨省协同留出政策空间。 三是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制度支撑。对以利用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复函强调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环保标准的前提下,应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限制性行政壁垒,不能以“就近原则”名义阻止跨省转移。这将促进资源要素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推动再生资源产业链、循环经济产业布局更加顺畅。 对策——以能力评估、协同机制和监管闭环落实“既安全又畅通” 围绕复函要求,下一步各地在审批与监管中可从三上着力: 首先,做实处置能力“底账”,以数据支撑“省内优先、区域协同”。对焚烧、填埋等终端处置,地方应加强对产废量、处置能力、设施负荷、价格合理区间的动态评估,形成可核查、可更新的能力清单。省内确有能力且条件合理的,应引导就地规范处置;确有缺口的,应通过区域协作、共建共享等方式补齐短板,减少无序跨区流动。 其次,完善跨省协作与统筹调度机制。相邻省份可处置设施共享、应急联动、信息互通上形成制度化安排;对纳入全国统筹布局的处置设施,应加强与地方审批衔接,确保通道明确、责任清晰,避免“能去但批不出”“批得出但监管跟不上”的脱节。 再次,强化全过程监管与风险防控,提升合规转移的可控性。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关键不“走多远”,而在“走得是否规范”。应继续压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包装标识、运输资质、路线管理和应急预案等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和“以利用之名行处置之实”等行为,以执法高压与数字化监管手段提高违法成本。 前景——在制度清晰化基础上推动区域绿色协同与循环利用升级 从更长周期看,复函对“就近原则”的边界作出明确,有利于在环境安全底线之上继续优化危险废物治理体系。一上,处置环节将更强调“省内主责+区域协同+全国统筹”的梯度格局,引导处置能力向规范化、集约化方向提升;另一方面,利用环节将更突出市场机制作用和统一大市场导向,促进合规资源化项目跨区域对接,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与相关产业升级。 随着各地对政策口径的进一步统一,预计危险废物跨省流动将呈现“处置更趋就近、利用更重配置效率、监管更强闭环”的趋势,实现环境风险降低与资源循环效率提升的协同。
"就近原则"本质是风险治理理念的体现。平衡好安全与效率的关系,需要精细化的制度设计和协同治理能力。通过科学审批、透明规则和严格监管,才能在保障环境安全的同时,充分释放资源循环利用潜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