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听说,3月20日,原少林寺住持释永信被提起公诉了?网上现在可热闹了。有人就不明白了,为什么没有“受贿罪”呢?少林寺住持算不算一个官?今天咱们就把这个事儿聊一聊。大家都知道,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两码事,分别写在刑法的不同条文中。受贿罪是规定在第385条,而第1款就明确说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还得为别人谋取利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是在刑法第163条,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礼。最大的区别就是看犯罪主体是谁。受贿罪的人得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人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咱们国家法律讲究个罪刑法定,刑法第93条说得很清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里干公务的人。 查一下就知道了,少林寺只是个宗教活动场所,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有公司企业。所以释永信不可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样一来他收钱再多也不会构成受贿罪了。但这并不代表他不会犯罪啊。之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还发过一个文件呢,是在2004年出的。文件里就说宗教活动场所也算是刑法里所说的“其他单位”,比如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就是这样认定的。 既然能认定成其他单位,那释永信当然也就可以算作其他单位里的工作人员了。咱们看他这次被指控的罪名就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这些呢。据说他是借着住持的身份去搞商业合作、项目开发还有授权经营什么的,给合作方帮忙谋利,然后收受财物呢。这就正好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条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