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无锡发生的这件事,确实把大伙儿给聊炸了,大家都在琢磨那个住家过日子的人到底能在这事儿上有多大分量。事情是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的,案子讲的是业主王某因为对物业的活儿不满意,把钱都给拖欠了。后来物业把他告到了法院,他反过来又要解除合同,结果法院没答应他这请求。 其实这事儿挺值得琢磨的,核心就是看当一个业主觉得服务不好的时候,能不能单凭自己想就把小区所有人都绑在一块的合同给推翻了。法院觉得这事不能那么简单看,因为这个小区的前期物业合同是开发商签的,这份合同管的是整个小区的所有人。物业服务这东西本来就是大家用的、公共的东西,跟单独哪一家哪一户没多大关系。《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说得明白,选不选、用不用物业公司这档子大事得大家伙儿一块儿说了算。具体到想把物业给赶走,得是房子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人数超过三分之二的人一起投票,然后还得在这些参与投票的人里有一半以上都同意才行。这规矩定下来就是为了不让少数几个人的不满意搞乱了整个小区的生活。所以说单个业主不是直接签合同的那个人,他手里的权利也就是在这个大家伙儿的集体决策机制里有个说话投票的份儿。 从道理上说清楚这事其实也不难。首先是因为物业服务这活儿太特殊了,它得一直不停地干着、不能随便切开分着用、而且牵涉到好多户人家。要是谁家不高兴就随便解约,那小区里的基础设施维护、卫生还有安全秩序都可能跟着乱套,这样会坑了那些老老实实交钱的人。其次这也是在执行合同的那个基本原则——谁签的合同谁来负责。虽然一开始是开发商签的物业合同,但《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说了这个合同对我们业主也是有效的约束力。我们作为享受服务的人也就是个义务方,要解约这事儿本身就是个大家伙儿的决定的权利问题。 再者这也能帮咱们搞明白维权的路到底怎么走。物业服务的纠纷往往就是你说我好我说你坏的主观感受跟客观标准对不上。要是光想着自己不给钱或者直接打官司解约,那不但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还会让矛盾更僵。法律上为啥要搞这么高的门槛呢?就是为了让咱们用商量、监督这些更稳妥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不过也别急着说没辙了。法律给咱们留了好几条路走:第一是得好好说话、把证据留好。发现问题先别急着发火,写个信或者当面录音录视频提意见;第二是得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这种组织来管事儿;第三就是找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帮忙协调一下;要是这都不管用还可以去住建局投诉;最后在打官司的时候要是有证据证明物业确实有大问题没履行主要义务,那也能要求少交点钱。 无锡这个案子就是一次很好的教育机会。它告诉咱们物业这事儿想调整得靠大家按照规矩商量着来办。这既是让物业那边守规矩、提升服务水平的督促手段;也是教会咱们广大业主怎么用合法合理的办法来维权。要想把社区弄得和谐漂亮既得物业信守承诺提高品质也得大家遵守法律、有序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只有把个人的理智和集体的程序结合好才能让治理越来越精细最终保障咱们的权益改善社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