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陈先生因为相亲不满意把婚介所告上了法庭,还闹了个大笑话。陈先生今年三十出头,一直没找到对象,家里催得紧,他工作也忙,就想着找婚介所帮忙。他咬咬牙交了7000元服务费,签了合同就等缘分了。结果见了两个姑娘,他都不满意,原因是这两个姑娘眼睛小,不符合他心目中“明眸善睐”的标准。他要求退钱,婚介所不同意,最后他只能把婚介所告上法庭。本来以为自己能讨回公道,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让他傻眼了。法院判陈先生败诉,因为合同里根本没有提到“明眸善睐”的要求。法官解释说,“明眸善睐”是个人审美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法律上也不认可这种主观要求。陈先生拿到判决书后整个人都懵了。这件事给大家提了个醒:在消费时要注意合同条款。心里的标准如果不写进合同里,就等于白搭。法院判决认为婚介所已经履行了义务安排了相亲对象,所以不需要退钱。这次事情也反映出一个问题:婚介所在安排对象时应该更加仔细考虑客户的需求和要求。如果把这些细节都写进合同里,避免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很多。这个故事也告诉我们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合同条款和细节问题,不要想当然。这次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讨论:有人觉得陈先生太挑剔了,还有人觉得婚介所钻空子故意占便宜。不管怎样这件事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消费时要擦亮眼睛、谨慎签订合同、注意保留证据等细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