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一名员工坚持了7年每天提前10分钟去点名开会,离职后起诉要回加班费,结果法院还是把他的全部诉求都给驳回了。法院觉得这10分钟时间,其实就是岗前准备,不算法律上的加班。 这里面的争议主要是到底什么才算加班。按照《劳动法》和以前的判决,加班得满足三个条件:单位安排的、超出法定工作时间、还得有实质性劳动。光是提前到岗、跟工作有关,这不算数。 法院这么判主要是觉得这10分钟的早会没什么实际劳动内容,就是点名、简单布置工作。目的是为了让大家调整状态、强调纪律,跟正式干活是两码事。 这时候单位也没安排核心任务给大家干,也没严格管着员工。时间又太短了才10分钟,属于那种过渡性、程式化的环节。以前的案例通常也不把这种短暂预备时间当成加班,免得把用工管理搞得太碎。 而且员工自己也没拿出足够证据证明这10分钟真在干活。要想赢官司得自己举证说单位安排了有效劳动。 如果这10分钟不是纯粹的签到集合,而是开会有实质布置培训汇报的内容;或者不到场会罚款处分;或者时间明显拉长超过了30分钟还长期固定的话,那这时候认定加班的可能性就大了。 这事儿给企业和员工都提了个醒。企业有权要求合理的考勤集合纪律,但得说清楚性质,别拿“岗前预备”当借口变相延长工作时间。真要让员工干活就得依法给加班费。 员工也别以为上班前后的所有时间都能算加班费。关键看自己有没有做实质工作。维权的时候要重点收集会议内容、任务安排这些证据。 总之核心是看你有没有干活,而不是看你到没到岗。企业规范好晨会制度就能避免变相加班;劳动者也要理性区分预备时间和加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