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获法院支持

上海一企业依法解除蔡某劳动合同获法院支持。这家企业把严守劳动纪律作为维系生产秩序的基石。这个案子在2024年6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法院指出,劳动者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时出勤是基本劳动义务。一审法院审理发现,在用人单位就考勤纪律问题进行集中警示后,其他员工都能及时纠正,唯独蔡某没有明显改善。这个判决具有警示意义,表明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维护用人单位的管理权。蔡某的案件发生在2009年,他在这家公司工作。该公司有规定,员工需于工作日9时准点上班。然而考勤记录显示,蔡某长期迟到数分钟。特别是2024年6月到7月,不足两个月时间里迟到次数累计高达19次。这个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给蔡某解除劳动合同。蔡某提出异议,并先后诉诸劳动仲裁与法院。他主张迟到是因为办公楼电梯高峰拥堵、手机信号或考勤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所致,且每次迟到时间仅几分钟,对工作没有实质影响。他还提到自己家庭面临特殊困难,认为公司处理严苛,未能体现人文关怀。这个公司则辩称蔡某的迟到是长期存在的习惯,他们已经多次提醒并给予改正机会,但没改善。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已知的情况如电梯排队,劳动者应当主动规避风险而不能转移到用人单位身上。对于家庭困难问题,法院给予理解但明确指出这不是免除遵守基本劳动纪律的理由。最终一审判决支持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这个案例强调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基础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