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快速发展,AI换脸在影视制作中的使用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肖像权纠纷也随之增多。本案中,短剧制作方A公司使用AI换脸技术,将原告演员的面部特征拼接到剧中角色上;播出平台B公司在未充分核查的情况下上线该短剧,导致公众误以为原告参演并引发讨论。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肖像权,遂起诉至法院。
技术进步带来内容生产方式的变化,也对法治与行业治理提出更高要求。该案释放的信号很明确:在数字内容生产与传播链条中,任何一方都不能以“技术生成”或“已经授权”为由忽视人格权益。只有把授权、审查、标识与处置等机制真正落实到流程中,才能让创新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推动内容产业在规范中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