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岳阳一位消费者反映其购买的某品牌挂机空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引发社会关注。
该消费者于2021年10月花费4499元购买该空调,购机后问题不断,从内机漏水、新风口进虫等初期故障,到今年制热时出现严重噪音超标现象,整个使用过程中售后服务态度消极,处理方式不当。
根据消费者提供的检测数据,该空调内机噪音在正面、侧面一米处分别达到70分贝和57分贝,远超机身标注的41分贝标准。
即便电器店复测结果达到72分贝,售后服务中心仍坚称无异常。
这种明显的数据对比和态度反差,充分反映出售后服务的不专业和不负责任。
在多次协商过程中,虽然售后服务中心最终同意退机,但却以"无质量问题"为由仅愿按七折价格退款,这一做法显然不符合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更令人遗憾的是,销售电器店随后以"等品牌处理"为借口推诿责任,拒不履行应有的售后义务,使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
对此,湖南省消保委律师团徐玉莲律师进行了专业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若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空调机身标注的噪音标准为41分贝,而实际检测数据远超此标准,已属于质量不符合交付要求,对方构成明显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可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因此,消费者完全有权要求全额退货或换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不当行为也有明确规范。
该法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上述情形,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律师建议,消费者应当保存好购机凭证、检测报告、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要求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在维权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理性的态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起看似普通的消费纠纷,实则是检验市场经济法治化程度的试金石。
在扩内需、促消费的背景下,只有构建"企业自律—行政监管—司法救济"的三重保障体系,才能真正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优先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初衷。
当每一个4499元的维权案例都能获得公正处理,十四亿人的消费信心才能筑牢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