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的广西丘XX商贸有限公司,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情闹大了,被送到了公安那边。这个公司被确定为重大失信主体,说起来挺严重的。主要是因为公司在检查期间内,给别人开具了9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一共是956.45万元,税额达到了162.60万元。这些发票和实际经营的情况根本就对不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负责检查这个案子,发现了很多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个公司就被移送司法机关了。税务部门也把这家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处理情况都公布出来了。这个公司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了。何观舒律师就讲了个案例,刘某也因为类似的情况被抓起来了。刘某是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最后判决结果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何观舒律师说,这个商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根据《刑法》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话,就属于数额较大。这个商贸公司虚开的税额是162.60万元,所以就属于这个范围了。因此,他们的责任人员就要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不过何观舒律师也说了,如果有一些情况的话,也有可能争取到缓刑的结果。比如自首、悔罪表现这些条件。 具体到刘某这个案例来说,他因为明知没发生应税业务还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所以被认定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过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个情况算是自首了,所以法官给他从轻处罚了。还有辩护律师提出说刘某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过部分税款应该从给国家造成损失中扣除这个问题也被提到了。法官认为这种辩护意见不行的,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根据虚开数额来定罪量刑的。 何观舒律师还讲了一个关于XX商贸有限公司案例中提到了具体数字:162.60万元、500万元、50万元这些金额都是涉及到案件处理里面的关键数据。另外还有何观舒律师在文章里多次提到南宁这个地方和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丘XX商贸有限公司这些单位和机构名称也都在文章里面出现过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