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被告人谢某因参与诈骗团伙的资金转移,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案件揭示了电信诈骗犯罪中一条较为隐蔽的资金转移链条。问题的起点,是一个看似简单的“赚钱机会”。2024年8月,谢某经堂哥介绍,在明知所协助转移的资金来源于诈骗的情况下,仍因手头拮据加入多个QQ群,充当诈骗团伙的职业“红包手”,最终走上违法道路。诈骗团伙的作案方式已形成“流水线”。诈骗分子先将受害人拉入预设群聊,再以各种理由诱导受害人卸载反诈中心APP或退出反诈小程序,降低其警惕性。随后,诈骗分子以办理业务、激活账户等为由,诱骗受害人在群内发送红包。谢某等“红包手”则在群内蹲守,红包发出后迅速抢走,并将资金提现至个人银行卡;在抽取5%佣金后,再将剩余款项转给诈骗分子。经查,谢某在两个月内通过名下QQ号累计抢得红包3万余元,个人获利1500元。2025年5月,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这起案件也反映出当前诈骗犯罪的新动向。“红包手”被诈骗分子用作资金转移和“洗白”的工具。通过红包分流,非法所得被拆分进入多个账户,增加追踪难度;同时,诈骗分子往往利用“红包手”法律意识薄弱,将其推到台前充当“挡箭牌”。更具迷惑性的是,该手法借助人们对红包转账的日常认知,使受害人不易察觉异常。从法律角度看,“红包手”的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谢某虽获利不多,但在明知系诈骗资金的情况下仍参与转移,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类似“红包手”并非个案。诈骗分子常以佣金、抽成等方式招揽参与者,借“轻松赚钱”之名诱人入局,目标多指向资金紧张、法律意识较弱的人群,从而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链条。对此,检察机关提示,市民应提高警惕:不要加入来源不明、名称可疑的群聊;不要听信“卸载反诈APP”等指令;更不要为赚取佣金而参与转移不明资金。任何协助转移诈骗资金的行为,不论获利多少,都可能面临法律追责。从防范角度看,主管部门需持续加强对新型诈骗手法的宣传和预警;网络平台也应加强对可疑群聊、异常转账行为的监测,及时发现并阻断诈骗链条。同时,对已被拉入其中的人员,应加强风险提示,引导其尽快退出,避免继续涉险。
从“秒抢红包赚抽成”到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起案件提醒人们:网络空间里每一次“帮忙转账”、每一笔“轻松佣金”,背后都可能是违法犯罪的真实目的。对个人而言,守住不参与、不转移、不获利的底线,才能守住自身安全与自由;对社会而言,只有让资金转移链条难以落地、让“工具人”不敢伸手,才能从源头削弱诈骗滋生的土壤,推动形成更清朗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