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5月,消费者李先生以199元购买了开市客南京公司一张有效期一年的会员卡;有效期内,李先生多次在卖场购物,并就购买商品的质量问题向卖场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025年2月,在会员卡未到期的情况下,开市客南京公司电话通知李先生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退回199元会费。 由于开市客采取会员制经营模式,取消会员资格意味着李先生被禁止进入卖场。李先生认为这构成违约,将开市客南京公司和开市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026年1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开市客南京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补足李先生96天的会员使用期限。 二、卖场取消会员资格的理由 开市客方主张,李先生在不足一年的会员期内累计购物23次,每次购物后都提出"退一赔十"或"退一赔三"的索赔要求,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累计索赔金额达28万元。卖场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具有"职业打假人"特征,不符合诚信会员标准,因此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根据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统计,从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该分局接到李先生对开市客的举报投诉共23次。其中,10件因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立案;8件因系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店方及时改正未予行政处罚;1件因商品标签问题予以警告;1件因价格标注不规范处以2000元罚款;3件正在办理中。 三、法院的司法判决与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卖场提出的理由不足以构成单上取消会员资格的合法依据。消费者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本身不能成为卖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理由。会员卡作为有偿合同,消费者已按约支付费用,卖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期限。 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商业机构的法律边界:不能因消费者提出投诉或索赔就以"不诚信"为由单方面终止合同。这样做实际上是惩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四、当事人的立场与观点 李先生表示,他是专职律师,并非卖场所称的"职业打假人"。他认为"职业打假人"应指具有打假义务的公职人员。李先生对卖场声称的"23次举报、28万元索赔"不予认可,表示自己大约投诉举报开市客14次左右,并将于年后起诉开市客侵犯其名誉权。 李先生继续解释,他进行诉讼是为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也是行使管理社会事务权利的具体表现。他表示,即使会员资格得到恢复,他大概率也不会再去开市客购物。 五、案件的深层思考 这起案件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商业机构经营自主权之间的平衡问题。商业机构有权制定会员管理规则,但消费者也有权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两者之间的冲突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合理界定。 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行为不能成为卖场单上取消会员资格的理由。这对规范商业机构的经营行为至关重要,有助于防止商业机构以各种名义变相惩罚维权消费者。
这起看似普通的合同纠纷案,实则是中国消费市场成熟度的一次检验。当国际商业规则遇上本土消费文化,司法裁判在保护企业正当经营与维护市场公平之间作出了明确的价值选择。随着新消费形态不断涌现,如何构建既保护创新又规范发展的制度环境,将成为促进消费升级的关键课题。此判决不仅为同类案件树立了裁判标准,更启示市场主体:唯有诚信经营与依法维权并重,方能构建健康可持续的商业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