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恶意诉讼认定标准 主观目的与客观事实成关键要素

在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如何在支持权利人依法维权的同时防止权利滥用,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2月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主题为“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并通过发布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为裁判提供更具体的依据。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提升,但“钓鱼维权”“碰瓷起诉”等现象仍不时出现。这类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也可能削弱创新主体的投入意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在发布会上表示,支持正当维权与遏制恶意诉讼并不冲突,二者共同维护良性的创新环境。 法律界人士认为,认定恶意诉讼通常需要结合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客观层面,要看起诉是否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依据;主观层面,则要考察起诉目的是否在于损害他人权益,而非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以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泉州日某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一案为例,被告明知专利权已失效仍提起诉讼,主观恶意明显,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恶意诉讼。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更细化了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为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更可操作的参照。法律专家指出,这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减少“该认定却未认定”或“误认错认”的情况:既为正常维权保留空间,也对借诉讼实施权利滥用形成约束。 展望未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持续完善,司法在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之间的平衡作用将更加关键。最高法明确对应的裁判规则,既是对既有制度的细化完善,也表明了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提升知识产权治理水平的导向。

知识产权保护既要保障合法权利得到救济,也要对滥用权利保持必要的规制;通过更清晰的裁判规则划定边界、以更审慎的标准降低误判风险,既能为创新主体提供更稳定的预期,也能为市场竞争明确底线。让诉讼回到权利救济的本位,让创新在法治轨道上持续迸发,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有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