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时常会碰到第三人替债务人还清钱的情况。那么,第三人代人还了钱,能不能再去找原保证人要钱呢?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案例库里面有个案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把杨某恒、杨某晓、陕西荟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争论的就是这事儿。 这个案子里,某银行西安分行把马某卫介绍给陕西荟鑫源实业有限公司,让马某卫借钱给这家公司用来归还银行的贷款。银行还写了个承诺书说,马某卫借了2,300万元帮这家公司还钱,银行还承诺说贷款还清后七日内继续办这个业务。要是贷款放不下来,银行就负责把抵押物解押后转给马某卫。后来因为陕西荟鑫源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按时还钱,马某卫就把银行告上法庭,让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结果银行按照法院的判决把钱给了马某卫。现在债务关系就是马某卫借给了这家公司钱,杨某恒和杨某晓给这笔钱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说,这个银行在这个事情中的身份是新的债权人,而不是保证人。所以当它把这笔钱还给了马某卫之后,原来的保证关系也就结束了。这样一来,杨某恒和杨某晓的保证义务也就没有了。 周军律师提醒大家注意,帮忙还债的人本质上是新的共同债务人,跟原来的保证人法律地位不一样。法律上没有规定帮人还债后还能去找保证人要钱。所以大家在帮忙之前一定要搞清楚法律关系是怎么回事,别搞糊涂了再后悔。 遇到这样的问题最好及时找专业律师咨询一下,这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