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丢了,96元买东西就被抓了

2023年4月,王某路过镇宁的一家童装店,刚好看到店主把手机放在柜台边充电。他一时贪心,就在店主转身拿货的时候,趁机把手机偷了放进自己的裤兜里,之后就跑了。这次他偷来的手机价值3461.41元,后来这个赃物就被公安机关追回了。 王某把手机以200元的价钱给路人卖了,结果他只用其中96元去买东西就被抓了。这次盗窃行为让他付出了更大的代价。 案发后,王某被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定犯了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还有3000元的罚金。被公安机关扣押的96元赃款依法没收了上缴国库,剩余的104元继续追缴。面对这个判决,王某当庭承认自己犯了罪并表示服从判决。 这次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如果违法犯罪行为触及到法律红线,“退赃”、“谅解”也很难完全免除刑责。在贵州省的规定中,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1000元;如果具备司法解释第二条列明的八种情形之一,这个起点就降到5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3万元;特别巨大的起点则是30万元。 要想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就需要守住底线、做一个守法公民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人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千万别让几百块钱变成几年刑期,不要为了眼前的小便宜而毁掉自己的人生和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