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再审改判"12岁女童虐亡案" 生父刘江获刑十三年六个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23日对原审被告人刘江故意伤害、虐待一案进行公开再审宣判,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这一判决结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再次凸显司法机构对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视,以及对不当量刑的及时纠正机制。

案件回顾显示,被害人刘某琪系12岁女童,2023年12月在莆田华亭镇兴沙村家中离世。

法医鉴定证实,琪琪因长期营养不良叠加外伤、化脓感染、饥饿、寒冷等多重因素,最终因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身亡。

在其生命最后阶段,琪琪遭受了极其恶劣的虐待:被继母许金花关禁在厕所近17天,长期承受饥饿、打骂、针扎等非人道待遇,甚至被逼食用污秽物。

更令人愤怒的是,其生父刘江非但未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女儿,反而网购泻药供许金花使用,直接参与对女儿的伤害。

原一审判决于2025年4月作出。

法院认定继母许金花因故意杀人罪、虐待罪被判处死刑,而生父刘江因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仅获刑五年六个月。

这一量刑结果引发被害人近亲属的强烈质疑。

被害人代理人认为对刘江的处罚明显过轻,虽申请检察机关抗诉但遭驳回,但仍坚持不懈地为案件公正而奔走呼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对原判进行了深入审查。

法院认定对刘江的量刑确实存在畸轻问题,随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再审中,福建高院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评估。

从法律定性角度,再审判决明确认定刘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应当数罪并罚。

在与同案被告人许金花的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许金花为主要实施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江则参与并纵容许金花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刘江虽系从犯,但其犯罪情节仍属极其恶劣。

作为被害人的亲生父亲和法定监护人,刘江本应承担保护女儿的首要责任,却完全放弃了这一神圣职责,反而与继母共谋伤害亲生女儿,最终导致女童死亡。

这种行为违背社会公德、践踏人伦底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厉制裁。

综合考虑从犯身份和犯罪情节的严重性,法院改判刘江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体现了罪责相当原则的具体运用。

此案的再审改判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它纠正了原一审明显不当的量刑决定,维护了司法公正。

其次,通过提高对监护人失职行为的处罚力度,向全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对儿童的伤害和虐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伤害未成年人。

再次,此案充分展现了我国审判监督制度的有效运作,表明即使一审、二审判决作出后,如发现确实存在问题,仍可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纠正。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再审过程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亲属委托的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媒体记者以及各界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及宣判。

这种透明、公开的司法程序有助于增进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信任。

未成年人保护既是法律命题,也是社会治理命题。

对侵害儿童的行为依法追责、从严惩处,是守住底线的必要之举;更重要的是,把每一次沉痛教训转化为可执行的预警机制和可触达的支持体系,让风险在萌芽阶段就被看见、被制止。

只有当监护责任真正落地、社会保护网络真正闭环,类似悲剧才不会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