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网上吐槽物业惹的官司

要是碰到事儿心里不痛快,不少人现在都会顺手录个短视频发到网上,图个发泄顺便还想拉别人一起评理。这虽然是种常见的做法,可要是说错了话或者表达方式不对,很容易就把别人的名声给弄臭了。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把这种网络维权和侵权的界限给划清楚了,判了一起因为业主在网上吐槽物业而引发的官司。案子是从2024年拖到2025年才了结的。桂林市七星区有个小区的业主对开发商和物业的服务特别不满,就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上发了好几条批评质疑的视频。他在视频里把小区的名字换成了一个难听的谐音词,还说是因为开发商和物业不管事才让车库被淹的,更直接骂物业公司想“贪吞”上百万元的公共维修基金。他还在评论里说了业主想降物业费的事儿,还有开发商、物业搞了什么“神秘操作”。这视频一发出来立马就有好多人讨论。物业公司觉得他这是胡说八道,没证据就乱讲话把他们名声搞坏了,所以把这个业主告到了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要求他删视频、赔礼道歉。 法院一审的时候看了看民法典第1024条那条规矩:任何人都不能用侮辱诽谤的手段去伤别人的名誉。法院觉得那个业主给小区起了个侮辱性的名字是在丑化小区形象;他说物业公司贪了上百万的维修基金,但实际申请的钱根本没有那么多,这也是在造谣;而且他没证据就说人家搞“神秘操作”,这种行为显然是侵犯了物业公司的名誉权。不过法院也说了,业主要是觉得服务不好或者价格不对头,发发牢骚说想降降物业费的进度这种情况不算侵权。 最后七星区法院判了:那个业主必须马上停手,把那些视频删掉,还得在他的账号上公开道歉至少五天。业主不服上诉了,结果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法官最后还说了句大实话:大家有权利在网上监督物业和开发商的服务,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维权。但前提是必须遵守法律里的那三条“红线”,不能捏造事实、不能瞎传那些不真实的内容、也不能用脏话骂人。网络上的维权得有道理也得有分寸,话说得太过分或者用了侮辱性的语言,把原本合理的维权变成了侵权行为。到时候不但问题解决不了,自己还得吃官司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