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万、1997年、1998年、2000年、2000年8月、55万元、70万、70万元、IP、ISP、上海科技公司、北京、华盛顿、德克萨斯州法院、德国,这些数字和地名可不是随便写的,都是关于电子邮件怎么成为法庭“铁证”的关键信息。 其实《民事诉讼法》里虽然没把电子邮箱单拎出来说,但只要符合“真实、合法、关联”这三个条件,它照样能堂而皇之地走进法庭。 1997年德国先下手为强,把邮件写进了《多媒体法》,之后1998年华盛顿州和德克萨斯州的法院也直接拿邮件当证据打官司。特别是1998年德克萨斯州法院用邮件证据判了一笔70万美元的赔偿款。这时候再把邮箱当成“旁听生”,那可就落伍了。 想让邮件当证据,得先过三道关:得确认是谁发的、谁收的;得看内容有没有被篡改;程序上还不能有瑕疵。要是对方死活不认账,法庭就会直接查ISP的备案记录。只要邮箱地址对得上用户名和密码,那人是谁基本就跑不了了。 以前打官司还得靠记忆呢,现在谁要是能把交易过程中发来发去的邮件拿出来当原始档案,那就等于掌握了主动权。比如北京的一家商贸公司跟上海科技公司因为70万元货款吵了起来。法院最后认定2000年8月双方约定过可以用14万的储值抵货款。上海科技公司拿出了经过公证的邮件内容,法院才改判只需要再付55万元。 公证可是让邮件“封神”的最后一步。因为《民事诉讼法》第67条明文规定: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处会把所有操作过程录像、固定IP地址上网、注明操作系统版本等等环节都做好记录。 取证的时候至少得有一名公证员在场盯着操作,全程录像不能断片;硬盘、U盘、光盘三重封存后还得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这种流程做下来的公证书证明力特别高。而且这样做的好处是能把每一封邮件都“开口说话”。 如果你以后收发邮件前也能这么想:万一明天就去法庭对簿公堂了,这些字符能不能帮我说句话?那你就能提前做好备份和公证工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