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24年12月,鞍山市铁西区保洁员申某在清扫作业时被自行车撞伤,肇事者逃逸致维权困难。
经诊断,其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61天。
由于劳务单位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申某遂向单位及承保保险公司主张权益。
【原因】 争议焦点集中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援引条款称仅承保医疗费、死亡伤残及误工费,拒绝赔付护理费等1.7万元。
但法院调查发现,该免责条款未依《保险法》第十七条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投保单位证实签约时未获条款提示,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说明过程。
【影响】 本案终审判决具有三重示范效应:其一,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务过程中第三方侵权导致的工伤负有补偿责任;其二,强化保险机构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避免"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其三,通过司法裁判填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盲区。
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工伤保险争议案中,类似免责条款纠纷占比达34%。
【对策】 法律界人士建议,用人单位应完善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互补机制,保险公司需采用录音录像等可追溯方式留存说明证据。
目前,辽宁已试点推行电子保单强制阅读功能,确保条款告知到位。
【前景】 随着灵活用工规模扩大,最高人民法院拟将本案纳入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库。
专家指出,该判决为同类案件确立裁判尺度,未来或推动雇主责任险条款标准化改革,进一步平衡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经营成本。
一纸判决的意义不止于个案得失,更在于对规则边界的再次确认:劳动者在岗位上遭遇意外,不应因侵权人逃逸而陷入救济空转;保险合同中的重要限制与免责,也不能因信息不对称而成为理赔“隐形门槛”。
让条款透明、让责任可追、让救济可及,才能在社会运行的细微处织密安全网,推动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市场秩序建设同向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