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司法机关首次对社会关注的“患者转售剩余麻精药品”法律定性问题作出系统回应。刑五庭副庭长李晓光表示,此类案件必须严格区分性质:对明知购买者为吸毒人员仍进行贩卖的,依法以毒品犯罪从严惩处;对病友之间少量转售、且无牟利目的或主观恶意的,不宜简单套用毒品犯罪处理。该裁判思路说明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禁毒需要与特殊群体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分析认为,此类案件高发有多重原因。一上,麻精药品兼具镇痛效果与成瘾风险,部分患者对对应的法律边界和处置要求了解不足;另一方面,药品回收体系仍有缺口。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12%的麻醉药品在治疗后出现剩余,但专业回收点覆盖率不足三成,一些患者因经济压力或缺少正规渠道而选择私下转售。 司法实践也提示,如机械适用法律,可能导致“过度打击”。2021年某地曾出现癌症患者转售剩余止痛药被刑事立案的争议案例,折射出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此次最高法强调证据裁判原则,要求重点审查行为人主观故意,有助于避免“客观归罪”,对基层司法办案具有明确指引。 针对源头治理,司法机关建议多部门合力推进:卫健部门可推动建立以医院为主导的回收网络,并参考欧美“药房回收箱”等做法;医保政策可探索剩余药品折价回购机制;社区层面应加强合理用药与合规处置宣传。值得关注的是,德国通过“药品回收抵扣个税”政策将上交率提升至89%,相关经验可供参考。 从趋势看,随着慢性疼痛患者增加、麻醉药品使用量上升,完善“使用—监管—回收”全链条管理更加迫切。最高法此次表态发出“精准司法”与“社会治理”并重的信号,后续不排除推动相关制度与立法深入完善。
麻精药品既关系到患者缓解痛苦的正当医疗需求,也关系到社会对新型毒品风险的整体防控。对“剩余药品转售”此现实问题,依法分类处理、严格落实证据标准,表明了法治对公共利益与个体处境的兼顾;而畅通回收渠道、规范用药管理、加强普法宣传,才是更具长远意义的源头治理。对公众而言,不要因一时小利或图省事触碰法律红线;对治理体系而言,只有把“可回收、愿上交、能追溯”落到实处,才能让管制药品真正回到医疗轨道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