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写着要分房睡嘛,谁能指望他半夜在那儿守着老人不摔下来?

2021年5月,市民李某甲因为工作忙得抽不出身照顾母亲朱某,只好把A家政公司的服务员丁某请回家帮忙。双方签了一份B品牌公司提供的《家政服务合同》,李某甲把中介费、保险费和丁某的工资都付清了。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丁某得跟老太太分房睡觉。可谁也没想到,到了同年9月8日这天晚上,丁某出去帮雇主拿饭的时候,朱某在屋里摔了一跤。家里人看了看觉得没啥大碍。结果到了第二天凌晨4点多,朱某又在床上掉到了地上。丁某发现情况不对头,赶紧把住在附近的亲戚叫来,还在清晨5点多把老人送进了医院。住了一个多月后,老人还是因为重症肺炎加上脓毒性休克没挺过来。这下可好了,李某甲把丁某、A公司还有B公司告上了法庭。 李某甲列出了一大堆理由:说A公司没有中介资格证也没给丁某培训;B公司没管好加盟商;还有丁某在服务过程中没做防护措施。可深圳中院仔细审理后给出了不同的看法:首先,这份《家政服务合同》其实是李某甲和丁某两个人签的,A公司就是个中介,B公司就是提供个合同模板的人。虽然A公司没那个资质违法了管理规定,但那是行政部门管的事儿,不影响合同生效。所以李某甲说合同无效不成立。 其次,法院翻出了合同和相关证据。既然李某甲在丁某试工三天后表示满意,合同里又没说必须有专业护理证或者要额外培训,那事后再找人家麻烦就没道理了。 最关键的是这两次摔倒的事儿。第一次是丁某按雇主吩咐出门取餐的时候发生的,家属也说不用去医院;第二次是深更半夜老人自己在床上摔下来的。合同里写着要分房睡嘛,谁能指望丁某半夜在那儿守着老人不摔下来?再说了,丁某发现老人摔倒后立刻叫人并及时送医,反应够快处置也得当。 最后关于摔跟死的关系,医院的证明显示直接死因是重症肺炎合并脓毒性休克,离第二次摔倒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法律上很难认定这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以深圳中院最后判决:驳回李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选保姆的时候最好把服务内容、人员要求和特殊情况怎么处理都写明白点;至于那些说服务方没有尽到义务的理由啊、资质问题啊什么的,只要合同里没写清楚或者做过了就不成立;至于那个让保姆半夜守着老太太别摔下来的要求,已经超出了正常人的注意范围;还有那个老人是病死的而不是摔死的事实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