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们来聊个案子,关于受贿既未遂还有数额咋算的事儿。先说这案子的背景,发生在2005年到2020年,主角是茅某余,他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起诉了。茅某余那会儿在县公安局局长的位置上,还在市公安局当副局长呢。他利用职务便利,帮别人在机动车检测线建设、工程承接这些事儿上谋利益,收了不少钱。 这事儿里头有个重要人物叫张某军。2009年到2013年期间,茅某余和张某军商量一起搞个机动车检测公司。钱是张某军出的,公司是他注册的,茅某余呢就利用职务帮忙租场地、搞申报、跑运营这些活儿。俩人还约好了利润五五分成。2011年上半年,检测线正式开张了。 到了2015年,张某军拿了公司的“利润”给茅某余100万元。按照茅某余的意思,这100万没直接给他,而是让张某军拿去借给别人收利息。然后在2018年和2019年的春节前,张某军分两次给茅某余送了32万元的利息。到了案发前呢,那100万本金一直都还在投资着没动。 现在问题来了:这100万本来是贿赂款,由张某军代为投资并实际获益了,算不算茅某余已经拿到手了?还有这后来的32万元收益算不算受贿数额? 法官们是这么想的:要判断受贿是不是既遂,得看钱是不是真的脱离了行贿人的控制、真的到了受贿人手里。如果是受贿人指使行贿人把贿赂款拿去投资了,而且自己也拿到了收益,那就是既遂了。只要既遂了,后面投资赚的钱就不算受贿数额了。 具体到这个案子里,茅某余和张某军早就绑在一起了。虽然钱一直在张某军那儿没转到茅某余手里,可对于这笔钱的处置和赚来的收益都是茅某余说了算。说白了这笔钱已经被他实际控制住了,所以肯定是既遂。 至于那32万元的收益,因为双方都知道这是从那100万本金里赚出来的利息,所以不能算新的受贿数额。这笔钱该退赔的还是得退赔,就是不能加到犯罪总额里去。 最后一审是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的(2021)苏07刑初49号刑事判决,二审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苏刑终146号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