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给情人转的钱不一定都是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放出了一批涉彩礼纠纷的典型案例,想给大家把彩礼到底是啥说清楚。这些案例主要是想让大家明白,给情人转的钱不一定都是彩礼。拿那个刘某和张某的案子来说吧,他俩2022年下半年在网上认识,没多久张某就去了刘某家里同居了。2023年3月开始住一块,5月份办了个婚礼仪式,可惜没去登记结婚。2023年10月两人分手了。在同居的时候,刘某给张某转了总共31500元,里面还有五笔特别的520元。张某也给刘某转过4500元。分手后刘某把这些转账都算成彩礼,想要张某把钱都还回来。 法院一看这不就是经济往来嘛,还说呢,这笔钱主要是用来过日子的。因为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买床上用品、给刘某买衣服、充话费啥的都有贡献,双方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家庭共同体。法院认为这几笔转账是生活费、小额礼物或者日常开销,不算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这次特意强调了一下彩礼和日常消费的区别。彩礼通常是给了彩礼才能结婚那种。而恋爱期间互相送个红包、买点吃的喝的,这些就是表达感情、维持生活的开支了。现在很多人把恋爱期间的所有转账都要回来当彩礼要呢,这就给法院判断带来了麻烦。最高人民法院这回发这些典型案例就是想告诉大家怎么区别对待。 这个判决也体现了三个司法理念:一是尊重事实怎么说就是怎么判;二是公平合理,不能偏袒谁也不能坑谁;三是尊重民俗,把老百姓的习惯和法律结合起来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这些案例就是想给各级法院一个明确的指引,告诉他们遇到类似的案子该咋判。这次判决对于规范婚恋关系里的财产问题、引导大家理性处理感情和金钱的关系都很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