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步爱好者溺水身亡案二审驳回赔偿诉求 法院强调成年人应自担高风险户外活动风险

问题—— 近年来,徒步穿越、探线露营等户外活动热度攀升,部分参与者进入未开发区域或非传统线路,以“更原生态”“更具挑战”为卖点,客观上增加了涉水、落石、迷失、失温等风险。

本案中,徒步者在河道水势湍急的情况下仍选择骑马涉水,最终发生溺亡事故;事后家属将责任指向主管部门、驿站运营方及同行者等主体,反映出户外高风险活动中“个人选择”与“公共安全保障”边界如何界定的现实争议。

原因—— 一是自然环境与线路条件本就不具备常规旅游保障。

事故发生地属于未经正式开发的自然区域,缺少可供行人稳定通行的道路与防护设施,也不具备景区式的安全管理条件。

在此类区域,风险并非由经营性旅游项目引入,而更多来自地形、水文与气候的不可预测性,参与者需要更高水平的风险识别与自我保护能力。

二是对风险信号的忽视叠加决策偏差。

现场曾出现“水急过不去”的判断,并提出留宿等待的建议,但当事人仍坚持继续前行,最终在河道中段被急流冲走。

这类决策常与对困难的低估、对体力与装备的高估、对“赶路窗口期”的执念有关,一旦在无通信、无专业救援力量常驻的区域出事,后果往往迅速恶化。

三是公众对“谁该负责”的认知需要更清晰。

法院认为,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户外活动,应当自担风险;驿站公司主要提供补给服务并协助登记劝阻,主管部门亦不因该区域事故当然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给车辆加油者与同行者在证据上难以证明存在引导进入、组织经营或重大过失。

判决所强调的,是以过错为核心的责任认定原则,而非以结果倒推责任。

影响—— 其一,对户外活动参与者而言,案件进一步提示“热爱不等于专业”,尤其在涉水、穿越等高风险环节,任何一次选择都可能转化为不可逆后果。

把未开发区域等同于常规景区、把网络攻略等同于安全方案,容易造成系统性误判。

其二,对基层治理而言,判决有助于厘清公共管理与个体自担之间的边界:政府部门有公共安全治理职责,但不可能对所有未开发自然区域提供与景区同等的硬件保障;社会主体提供补给、驿站服务亦不当然成为“安全兜底者”。

边界清晰,有利于避免“事故即赔偿”的简单化预期,推动社会形成更理性的风险分担机制。

其三,对行业与社会层面而言,案件也提示户外经济发展不能只重“流量”不重“安全”。

探线、带队、驿站补给、租马运输等环节一旦与商业化组织相结合,责任认定将更依赖合同约定、资质能力、提示义务与救援预案是否到位,合规化与标准化将成为趋势。

对策—— 一要强化风险告知与分级提示。

对涉水点位、信号盲区、季节性洪水、夜间赶路等高风险因素,地方可通过通告牌、线上公示、短视频科普、驿站口头提示等多渠道发布,形成“可见、可懂、可追溯”的风险提示体系。

二要推动户外活动的规范化组织。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建立备案机制与信息报送制度,引导专业团队在资质、装备、保险、行程管理、应急联络等方面形成标准作业流程。

对商业性带队、向导服务等,应加强资质监管与责任约束,避免“无门槛带队”放大公共风险。

三要完善应急与通信保障。

结合当地地形特点,在重点入口、驿站与风险节点优化应急联络方式,探索设置紧急呼叫点、提升关键路段的通信覆盖或推广卫星通信设备的租赁与使用培训;同时完善搜救联动流程,提升“黄金时间”内的响应效率。

四要倡导“自担风险”的户外文化。

通过案例警示与安全教育,推动公众形成基本常识:涉水不冒进、夜行不硬闯、无信号区域不单独行动、不过度依赖动物驮运与经验判断;出行前进行天气水文查询、装备核验、路线评估与风险预案,必要时及时撤退,把“安全返回”作为第一目标。

前景—— 随着户外活动持续升温,类似纠纷仍可能出现。

可以预期的是,司法裁判将继续强调过错责任与风险自担原则,同时也会对具有组织性、经营性、专业性的一方提出更严格的安全保障与提示义务要求。

对地方而言,未来治理重点或将从“事后争责”转向“事前预防”,以更清晰的区域属性界定、更明确的风险标识、更有效的公众教育与更顺畅的救援体系,构建兼顾发展与安全的长效机制。

这起案件既是对个体冒险行为的警示,也是对户外安全管理体系的拷问。

在公众探险需求与生态保护双重压力下,如何构建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个人负责的多元共治格局,将成为推动户外运动健康发展的关键。

生命至上原则与风险自担意识的平衡,需要每一位参与者用理性与责任共同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