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摊派行为究竟该怎么定性?

违规摊派行为究竟该怎么定性?基层党委的集体决策引出的这个案子让大家都在想。前段时间,基层发生了一起违规摊派的事儿,因为它涉及党委集体决定、手法隐蔽还持续很久,引起了纪检监察机关和学者们的广泛关注。这个案子不光暴露了少数基层单位权力运行出了问题,还把如何给这种“集体决定”下的违纪行为准确定性处理摆在了台面上。看这个例子就知道,某区A镇党委的一把手,管民政和财政那会儿,为了多要点钱支持本镇发展社会救助团体,提出动议让镇党委会审议通过了一份所谓的“工作意见”。意见里明说了,镇里中标项目金额超过一定数目了,就得给镇里的基金捐款。为了把这个决定落实下去,这位负责人让镇财政所的人在项目审批流程里加上了“捐款要求”的前置条件。财政所的人明知这违规也照样干了。他们还在项目启动、资金结算的时候给中标企业“倡议”捐款。因为捐款直接关系到项目能不能办下去、钱能不能到位,几十家企业为了保住饭碗只好“自愿”掏钱。这么多年下来,钱数额可不小。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就是A镇党委用集体会议通过的“倡议”行为还有两个具体执行领导干部的做法到底咋定性?看了各种说法和党纪法规就能看明白。首先,A镇党委集体讨论出的决策本身就是违反群众纪律的摊派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里写得很清楚:超过标准、范围向群众要钱要物、加重负担就是违反群众纪律。中共中央、国务院之前三令五申不让乱摊派。A镇党委拿了自己对企业的管理权和服务权当资本,打着“倡议”的旗号干强制的事儿,把捐款和项目审批、拨款绑在一起,搞得企业一点也不愿意但又不得不交钱。虽然钱最后到了上级救助账户里,但这本质上是利用行政影响力变相让企业掏钱,严重损害了企业权益和“亲”“清”政商关系。所以把这定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违规摊派是有法律依据也合情合理的。 再说说有没有构成单位受贿罪这回事儿。我国法律规定单位受贿得是单位自己要钱、收了好处还得给别人办事,最后东西得归单位支配或者所有。这次捐款是直接到了区级救助团体账户上了,没进镇里机关的口袋或者被镇机关直接用了。A镇党委当初这么想是为了多搞点钱支持社会救助,而不是自己想收黑钱谋私利。虽然做法看着像是在要钱收好处,但关键是缺少构成单位受贿罪的最后一条——钱得归单位所有或支配。所以这不算单位受贿。 最后得把集体决策跟个人责任区分开来说。党委集体决策错了不代表提议、推动和执行的人就能免责了。那个提出违规方案的领导干部得负直接责任;那个下令改审批流程设不合理条件的同志是执行的关键人物;那个明知违规还干活的财政所负责人也逃不掉责任。他们三个人加起来就是把违规摊派从商量变成了落实的全过程都有份儿了。 根据他们各自在违纪行为里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来定罪名才对。 这就体现了“权责一致”和全面从严治党“问责必严”的要求。 这个案子很有警示作用。它反映出一些基层党组织在做决策的时候纪律意识差、法律观念淡薄、群众意识不强,把局部利益放在党纪国法和企业权益前面了。 这也说明有些地方在监督基层权力运行特别是干预企业经济活动上还有漏洞。 这起案子绝不是个例。它像面镜子照着基层治理里可能有的权力乱用的阴影。 规范基层党委决策行为、划清权力边界、禁止任何形式的变相摊派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得睁大眼注意听着,对那种隐藏在暗处换了名字的摊派行为要高度警惕。 发现了一个就处理一个还得通报一个。 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中吸取教训树立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依法用权干净用权不能乱伸手去搞决策要经得起人民和法律的检验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