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开放与便捷在加速信息传播的同时,也被不法分子利用。近日青岛发生的一起案件再次提醒公众:网络空间同样受法律约束,绝非“法外之地”。事件源于一场情感纠纷。钱某与杨某某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但钱某没有通过正当途径化解冲突,而是选择在网上实施违法行为。其盗用杨某某的真实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和照片——在微博、抖音等多个自媒体平台制作侮辱性视频,并发布含有诽谤内容的帖文,对杨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人身攻击和名誉诋毁。这不仅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 此类行为危害明显。杨某某因遭遇网络诽谤和身份被冒用,正常工作与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迅速,容易引发误解与跟风,进而放大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同时,此类内容还会污染网络环境,破坏网络文明建设。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制造、传播谣言以及侮辱诽谤他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民事层面,散布谣言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在行政层面,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可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在刑事层面,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可能构成诽谤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本案中,青岛警方依法对钱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反映了对网络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的态度。 进入全媒体时代,网络已成为重要的信息传播渠道,但仍有人为博取关注、追逐流量,编造事实、夸大其词、断章取义,甚至炮制虚假信息。这既暴露出部分网民法治意识不足,也提示网络治理仍需补齐短板。有关部门应完善监管机制,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加强网络文明宣传教育,引导网民依法用网、理性发声。
网络空间连接现实社会,屏幕背后同样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责任后果。情感纠纷、利益冲突不应成为越线的理由,更不能以造谣侮辱、冒用信息的方式伤害他人、扰乱秩序。依法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纠纷、依法维护权益,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身的保护。清朗网络生态的形成,既需要执法的有力约束,也需要每一位网民保持理性与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