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关系到亿万职工的切身利益。作为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年金制度自2004年建立以来,已成为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重要补充。但目前企业年金参与度仍有提升空间,制度覆盖面和职工受益面有待深入扩大。 问题主要集中几个上。一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对企业年金的认知不足,不少企业对建立流程、缴费比例等政策规定了解不够。二是现有制度灵活性、便捷性上仍有短板,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时面临的难度差异明显。三是基金投资运营的规范性和收益稳定性仍需加强。 为破解这些难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意见从三个维度作出系统安排。首先在覆盖范围上,明确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可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这个调整将覆盖对象从传统的大中型企业拓展到更广泛的用人单位,有助于完善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 其次在建立程序上,意见提出多项简化措施。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将企业年金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的,可通过全体职工讨论、公示等其他民主程序形成方案。民主程序更具弹性——既保证决策规范——也提高了落地可操作性。同时,推行企业年金方案简易范本,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网上备案,进一步降低企业办理成本。 在缴费机制上,意见强调企业自主选择。在缴费限额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缴费比例或额度:负担能力较强的可提高缴费水平,能力有限的可从较低比例起步并逐步提升。差异化、阶梯式的安排兼顾企业承受能力与制度可持续性。用人单位还可选择建立单一计划或参加集合计划,增强制度适配性。 在基金运营上,意见突出安全规范导向。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合规要求、完善长周期考核机制等举措,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基金安全规范投资运营。值得关注的是,人社部在公布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率时,首次采用近三年累计收益率口径,更符合养老金长期投资特点,也更能反映基金中长期表现。 专家普遍认为,这若干政策调整具有积极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表示,将各类用工单位纳入制度覆盖范围,有利于完善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伟指出,通过开展创新试点,在具备条件的园区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可起到园区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制度普惠性。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鲁全认为,意见在保证程序规范的前提下,丰富了民主程序路径,体现对企业自主性的尊重。 从数据看,企业年金制度的补充养老作用已初步显现。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达17.5万户,参加职工3332.05万人,积累基金4.09万亿元。这表明,企业年金已成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力量。随着新政策落地,这一“第二支柱”作用有望进一步增强。
在人口结构深度调整的背景下,此次企业年金制度改革既回应扩面增效的现实需求,也着眼养老金融的长期发展。政策更具包容性、制度更强调灵活性,将有助于释放数万亿元资金的民生效应,并为应对老龄化提供更可持续的支撑。未来制度能否持续释放活力,关键在于政策细化落地与企业参与提升能否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