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不肯同房,法院却判定不离婚,这事儿最近上了热搜。2月27日,河北邢台一个叫贺海燕的男子把妻子告上了法庭。他说自己花了30多万元彩礼娶了妻子,但婚后妻子却一直拒绝跟他同房,这让他很受不了。 结果法院没同意离婚,理由是夫妻俩感情还没破裂,而且他提供的证据也不够充分。这下可把男方家里人给气坏了,他们甚至租了礼炮车跑到女方家去抗议。这个事情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人们开始讨论:同居却不同房能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呢?记者联系了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的贺海燕律师,让他来给咱们详细说说这个事儿。贺海燕律师解释道,《民法典》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先进行调解,如果确认感情破裂,调解无效了才可以准许离婚。“感情破裂”是唯一的法定标准。同居不同房可以作为离婚的事实依据,不过这个理由往往很难单独直接成为判离的根据。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单纯不同房这种行为法律并没有明确列举出来,所以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分析。 从实际经验来看,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长期拒绝履行同居义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导致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但是法院通常要求这种拒绝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主观恶意明显,并且经过沟通也没有效果才会认定。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把性生活义务规定为夫妻的法定责任,不过在学术和实践中通常认为夫妻同居义务包含性生活内容。所以不同房可以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提交给法庭,但是否达到“感情破裂”的标准还要结合双方沟通情况、分居时长还有其他矛盾等方面综合考虑。 如果一方因为身体疾病或者心理创伤等正当理由拒绝同房,法院通常不会根据这个就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对于支付的彩礼金额“五金”算不算是彩礼呢?贺海燕律师说,“五金”是不是属于彩礼需要根据当地习俗和支付目的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中规定,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 贺海燕律师还提醒大家在支付彩礼时要保留好证据以避免纠纷。比如签订婚约财产协议明确金额和条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并备注用途;邀请见证人或者媒人在场作证并出具书面证明;保留购买物品的发票和凭证;保存双方关于彩礼的沟通记录;要求对方出具收据并列明明细等。 关于男方家庭这种“讨说法”的方式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贺海燕律师表示这种行为涉嫌违法可能会面临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比如侵害女方的隐私权和私人生活安宁权;侵扰他人的个人隐私并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如果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还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或侮辱罪等。 被侵扰的一方可以选择报警、固定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男方及其家人接近住所。同时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权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