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3天遭辞退拒付工资引争议 律师指出企业行为涉嫌违法

近日,陕西商洛一起因“试用期是否发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受到关注。一名求职者到商洛顺隆商贸有限公司应聘驾驶配送岗位,上岗3天后被通知“不用来了”。其要求结算3天工资时,企业管理人员以“试用期没工资”为由拒付。随后,经法律人士解释对应的规定并在沟通协调后,企业补发3天工资,纠纷平息。

“试用期”是岗位匹配的过程,不是劳动报酬的空白区。无论工作一天还是三天,只要提供了真实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就是必须守住的底线。把合同提前签好、把待遇当面说清、把制度落实到位,既是对劳动者付出的尊重,也能帮助企业降低风险、走得更稳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