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随用随取”的预期与“105岁支取”条款发生正面冲突; 据法院查明,李某在此前数年间通过北京某保险公司业务员陆续购买多份理财型保险产品,因“到期可取、随用随取”等宣传逐步形成信任。2024年6月30日,业务员向其推介一份金额较大的保险计划,并在催促下完成签约与缴费,首期保费200万元。此后李某因奔丧劳累入院治疗,出院后仔细核对合同发现:合同明确约定,累计本金1000万元需待其年满105周岁方可支取;五年后仅能按年度领取少量红利。李某认为该安排与其“短期理财、五年内支取本金”的投保目的不符,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这起案件的判决再次表明,司法机关将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对保险销售中的不诚信行为保持高压态势;诚信是金融行业的底线,任何通过欺诈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终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只有在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下,叠加行业自律与有效监管,才能推动金融业稳健发展,更好起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惠及民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