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征收中少数股东权益遭忽视 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拆除需赔偿

问题——共有人未被纳入协商,补偿权益被“选择性覆盖” 据介绍,福建某地一处两层商业店面系三人共有。征收过程中,街道办事处仅与其中两名共有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未通知、未组织第三名共有人洪某参与补偿协商,也未就其份额作出补偿安排。其后,涉案建筑被拆除,洪某未获得任何补偿。此后,对应的行政行为经司法审查被确认违法,但洪某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后未得到及时处理,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赔偿因违法拆除造成的各项损失。 原因——程序意识淡薄与“多数份额即可处分”的误解交织 业内人士指出,共有不动产在征收补偿中具有高度敏感性:一上,征收补偿协议涉及对财产权利的处分与替代安排,应当以权利人充分知情、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另一方面,部分基层单位在推进项目时容易以“效率优先”替代“程序到位”,在共有人之间出现分歧时倾向于先与“份额较大者”达成协议,以求尽快完成签约与腾退。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折射出一种常见误区:认为两名共有人占多数份额即可代表第三人作出决定。实际上,共有关系中“份额多数”并不当然等同于“意思表示代理”,更不能据此排除其他权利人参与协商、获得补偿的法定权利。对征收部门而言,未对全体权利人逐一核实、告知并充分协商,易造成补偿对象遗漏与权利分配失衡,进而引发争议。 影响——“零补偿”不仅损害个体权益,也放大基层治理风险 从个体层面看,洪某作为合法共有人,其份额权益在协议签订与拆除过程中被实质性架空,形成“房屋已拆、补偿落空”的困境。征收补偿本应以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为底线,一旦出现“零赔偿”,不仅会导致当事人生活与经营受损,也会加重维权成本。 从治理层面看,征收拆迁领域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若补偿协议签订与兑现环节缺乏闭环管理,容易引发连锁纠纷:一是行政争议转入诉讼程序,增加公共治理成本;二是项目推进的不确定性上升,影响后续建设安排;三是程序瑕疵削弱公信力,不利于形成依法征收、阳光补偿的稳定预期。 对策——以生效裁判为依据压实赔偿责任,回到“证据+份额”的法治轨道 在后续司法程序中,法院查明街道办事处仅与两名共有人签订补偿协议,未对洪某所享有的32%份额作出任何补偿安排,导致洪某处于“零赔偿”状态。基于违法拆除已被确认以及损失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关联,法院对洪某主张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明确街道办事处应就房屋相应份额价值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相关奖励。 该案也提示,在行政赔偿主张中,应注重“可证明、可核算、可对应”的证据体系建设。对共有房屋而言,权属证明、份额约定、历史使用与经营情况、评估依据、搬迁与安置支出凭证等,均可能成为主张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项目的重要支撑。对缺乏事实基础或证据不足的诉求,应依法区分处理,避免“诉求堆叠”影响争议焦点的准确呈现。 前景——征收补偿需从“签约数量”转向“权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的规范路径 从制度完善角度看,类似纠纷的减少,有赖于征收程序更细化和严格执行:其一,征收实施主体应在签约前完成权利人清单核验,确保共有人全部纳入协商与送达范围;其二,在共有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建立更明确的协调与救济指引,避免以“先拆后补”“先签后补”的方式制造新的矛盾;其三,补偿资金发放与安置安排应与权利人份额相匹配,做到公开透明、可追溯可审计。 从公众维权角度看,该案传递出清晰信号:共有产权中即便份额较小,权利也不应被忽视;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法定途径依法主张。对普通权利人来说,提前梳理并留存产权证照、共有协议、份额证明等材料,在征收启动阶段主动参与协商并保留沟通记录,有助于在争议发生时及时固定事实、降低举证难度。

此案既是个人维权的成功,也对基层治理法治化提出警示。随着拆迁矛盾日益复杂,行政机关更应坚持程序正义。司法裁判确立的规则正在为产权保护筑牢防线。如何在效率与公平间取得平衡,将是征收制度改革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