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徒步活动引发的溺水事故,经过司法审理后再度引发对户外运动风险责任划分的思考。
近日,法院对徒步爱好者刘某乙溺水死亡赔偿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其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故发生于2024年8月。
刘某乙与同伴韦某在某县出发后,沿古道徒步前行。
8月30日,两人与当地牧民协商,以800元一匹马的价格租借马匹,计划通过河道前往出口。
到达河边后,牧民评估认为"河水过不去,建议在此露营",但刘某乙考虑河边环境不适合露营,坚持继续过河。
三人骑马进入河道,行至中间时,湍急的河水将人马一起冲走。
韦某自救成功,刘某乙不幸溺水身亡。
刘某乙的父母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当地文体局、驿站公司、提供加油服务的陈某以及同行者韦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55259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近日维持了这一判决。
法院的判决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认识:首先,事故发生地系未经正式开发的自然景区,不具备旅游景区应有的硬件设施和安全保障条件。
其次,当地文体局和驿站公司的职能主要是对进入古道的人员进行登记和提供餐饮等基本服务,并未组织或承诺提供专业的安全保障。
再次,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法院认为刘某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徒步活动中存在的自然风险应当具有合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在河边的那一刻,刘某乙面临的选择已经充分反映了这一点。
牧民基于现场经验提出了明确的安全建议——停留露营,但刘某乙以河边不适合露营为由拒绝了这一建议,自主决定继续过河。
这种决策过程表明,刘某乙对风险是有认识的,其最终的行动选择是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的。
法院对其他被告的认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对于陈某,法院查明其仅是提供加油服务并收取油款,不存在作为向导带领刘某乙进入古道的情况。
对于韦某,法院认为在河流突然暴涨、人马均被冲走的紧急情况下,韦某已经尽到了能够尽到的义务,其自救后还报警求助,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这一判决涉及对户外运动风险责任的重要界定。
随着徒步、登山等户外活动的日益普及,类似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法院的判决明确了一个基本原则: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户外活动的成年人,应当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合理预见,并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主决策。
这并不意味着组织方或相关部门可以完全不负责任,而是说,当活动场地不具备正式开发的条件、参与者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相关方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告知和劝阻义务时,参与者需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的这一判决并非简单地推卸责任,而是基于对整个事件过程的细致分析。
从刘某乙出发前的准备、沿途的经历、到河边时的具体情况,再到最终的决策过程,法院都进行了全面的审查。
这种审查方式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这起案件犹如一面多棱镜,既折射出当代青年探索自然的勇气,也映照出对生命敬畏的缺失。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重构中,我们既需要保持探索的激情,更应当建立理性的边界意识。
正如判决书所言:"大自然的壮美从不拒绝人类造访,但永远只对心存敬畏者敞开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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