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快速推进的背景下,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流通仍受制度约束;现行法律对数据资源的保护主要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事后救济,这种以“行为规制”为主的路径已难以匹配数字经济的现实需求。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规则适用边界模糊,甚至可能对数据流通形成掣肘,更凸显建立系统性数据产权制度的紧迫性。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数据的特殊属性。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数据具有非排他性、可复制性和价值衍生等特征,传统物权或知识产权的保护框架难以直接套用。2022年12月发布的“数据二十条”提出“三权分置”方案,将数据产权拆分为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产品经营权三个层次,通过权利分离推动数据的社会化利用。 这种制度安排将带来重要影响。一上,“强化使用权、淡化所有权”的思路有助于降低垄断壁垒,促进跨主体协作与共享;另一方面,清晰划定各环节权利边界,有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预期。以数据资源持有权为例,作为基础性权利,它既保障原始数据控制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后续加工、使用预留合理空间。 当前改革的重点,是把政策表达转化为可执行的法律规范。需要优先回应三项核心问题:一是明确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法律属性;二是厘清不同权利主体的权责边界;三是建立可动态调整的权利限制机制。立法推进中,应统筹数据来源方、加工方、使用方等多方利益,使制度既能保护创新激励,也能促进要素有序流动。 展望未来,随着数据产权制度逐步完善,我国有望在全球数字经济治理中提供更具实践价值的制度经验。下一步应加快立法进程,并同步完善配套措施,包括培育数据交易市场、细化合规标准等,形成相互支撑的制度体系。
数据的价值不在于“被占有”,而在于“安全、合规、高效地使用”。从“所有”转向“持有”,并非削弱保护,而是以更契合数据特性的制度设计重塑市场秩序。把政策创新转化为法律规则,既要守住安全与权利底线,也要为流通与创新留下空间。只有以清晰的权利结构、明确的责任划分和可操作的机制夯实制度基础,数据要素才能在规范中流动、在流动中增值,更好支撑高质量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