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里头,证据是认定事实的核心依据,裁判文书是给行政权力合法性审查结果定调子的关键载体。法院得在文书里写明为啥采纳或不采纳证据,这得看双方怎么举证、怎么质证,还要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用逻辑和经验去推,必要的时候还得用推定或者司法认知。给证据打分得看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得全面客观公正地判断。以前有个案子,一审的时候证据都经过庭审质证了,可裁判文书里压根没列这些证据,也没把对方的质证意见写进去,更没说明为啥采纳这些证据。结果二审的时候被法院给批评了,说缺乏基本要素和结构。 行政诉讼中,证据必须得真、得合法、得和案子有关联才行,这三者缺一不可。合法性主要是看怎么收集和呈现的,过程得合规才行。比如逼供诱供的口供或者非法入侵住宅拍的照片,虽然内容可能是真的,但因为程序不对头就不能用。 合法性有三个环节:收集得合法,主体得适格、手段合规、程序得完整;形式也得合法,不同类型的证据有不同要求;质证也得合法,没经过法庭质证的不能当依据。 法院审查证据的时候最看重真实性和合法性。真实性就是看是不是客观反映了事实,有没有伪造篡改。核心要点是来源要可靠,原件最好;形式要完整;内容要合理。 裁判文书得规范才行,这是司法公信力的第一道防线。有些文书只顾写结果不讲究说理,就列个法条编号不说清楚怎么回事。好的文书得围绕职权法定、事实清楚这些要素来写。 比如一个土地征收案子里,文书就得先论证征收决定的依据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接着说征收程序是不是都走了、有没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没有公告征求意见,补偿标准是不是合理之类的问题。 要是有个案例里派出所因为超出了500元罚款的权限就处罚了5000元,这就属于主体不合格;或者执法人员只有一个人去调查取证,这就属于程序不对头;或者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补充提交处罚决定之后的现场照片这种事后证据;或者村委会不是法定主体就出具违建认定意见之类的情况。 这些东西在裁判文书里都得写清楚说明白。这样既让当事人懂道理也让行政机关知道错哪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