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户口迁出”引发的承包权争议再现;张某一家于1982年承包村民小组11.9亩林地,长期履行栽植、管护等义务。林改推进后,当地通过补签合同、确权发证等方式明确权属。张某于2012年领取林权证,证载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内容,期限延续至2052年。2022年——村民小组先后召开社员会议——以张某户口迁出30余年为由作出决议,单方收回其山林、土地管理权,并提出追回已发放的流转费、拒付剩余收益。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承包经营权并返还被代领收益。
保障承包关系稳定,是维护农民财产权利预期的重要基础,也是推动林业可持续经营和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应有之义。对进城与离乡群体而言,权利不应因身份变化被随意削减;对村集体而言,依法自治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让合同和证书成为依据、让程序和规则发挥保障作用,才能让面向长周期的造林护林投入获得清晰、可靠的制度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