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当前,跨国生物合作在整合全球资源、共享技术成果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过程中也隐藏着重大风险。
人类遗传基因、珍稀物种资源以及科研核心数据等关键信息一旦失守失控,不仅会泄露我国生物领域的基础代码,更可能成为境外反华敌对势力威胁国家安全的重大隐患。
非法数据转移手段日趋隐蔽。
国家安全机关指出,部分境外机构采取多种方式非法获取我国生物数据。
这些机构以学术合作、公益项目等名义为掩护,通过资助研究、提供设备等手段诱导国内单位提供未经审批的生物样本。
更为严重的是,个别机构甚至采取走私、虚假申报等违法手段,将生物样本秘密运送出境。
一旦这些宝贵的生物样本流失,我国在基因专利、生物制药等多个领域将陷入被动局面。
若被境外用于生物武器研发或种族特异性药物开发,将直接威胁人民生命安全。
遗传资源泄露危害深远。
基因数据作为人类的生命说明书,被广泛应用于临床疾病诊治、医学药物研究等领域,具有重要的学术、商业和社会价值。
大量人群基因数据一旦泄露,可能被别有用心之人用于分析我国人口的健康状况、遗传弱点和族群结构,甚至绘制我国人群的生物地图。
这些信息为研发针对性的生物技术手段提供了依据,潜在威胁不容小觑。
技术设备存在隐形风险。
生物研究高度依赖信息化和自动化,测序仪、数据分析软件、云平台等设备工具是科研工作的必要支撑。
然而,个别由境外公司开发和维护的设备和程序可能在设计阶段被故意植入后门程序,成为数据窃取的隐形通道,直接威胁我国生物研发数据的安全。
法律框架已经建立。
为防范生物数据安全风险,我国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对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作出严格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提供或开放使用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
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必须依法取得批准,且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应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
防范措施需要全社会参与。
国家安全机关强调,生物数据安全事关国家安全,跨国生物合作和生物数据跨境传输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相关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非法数据共享,警惕境外机构以科研合作之名行数据窃取之实。
广大人民群众及科研工作者如发现生物数据泄露、非法样本转移或其他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可疑情况,可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平台或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生物领域的竞争既比创新速度,也比安全韧性。
守住遗传资源和生物数据安全底线,不是否定国际合作,而是为合作确立清晰边界、提供稳定预期。
唯有把合规意识内化为科研习惯,把风险防控融入每一道流程,才能让开放合作更有质量、更可持续,在推动科技进步的同时更好维护国家安全与人民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