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信用监管体系 推动市场治理现代化——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强化信用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也是现代治理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四川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线,叠加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措施,初步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框架,在规范市场秩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上取得积极成效。此外,平台经济、灵活用工、跨区域经营等新业态加速发展,监管对象更复杂、链条更长、风险更隐蔽,传统监管方式承压,信用监管体系的短板逐步显现,亟需以更高质量的数据基础、更精准的风险识别和更有力的协同惩戒加以补强。 问题方面,陈俊认为主要集中三点:一是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仍不充分,部门间不同程度存在“信息孤岛”,影响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全面评估;二是信用分类监管的精准性有待提升,风险分类模型和指标体系仍需优化,差异化监管能力不足,“守信者无事不扰、失信者利剑高悬”的目标尚未充分实现;三是信用承诺与失信联合惩戒的联动偏弱,承诺应用场景拓展不够、承诺后的监管跟进不足,同时跨部门、跨领域惩戒协同仍需加强。 原因层面,业内人士分析,这些问题与数据治理和制度衔接不够紧密有关。一上,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标准、接口、更新频次等存在差异,导致信息难以做到“同源同标、应归尽归”,跨部门流转时易出现口径不一、时效不足等问题,难以支撑企业动态画像与精准研判。另一上,信用分类监管涉及行业、规模与区域差异,若指标体系缺乏动态校准和多维验证,容易出现分类结果“可用性不强”或“泛化过度”,影响监管资源科学配置。再者,联合惩戒需要清单化、程序化、可执行的闭环机制支撑,若推送、响应、落地缺乏自动化衔接,就可能出现“信息到了、措施没到”“部门知道、合力不足”等情况,削弱制度威慑。 影响方面,信用监管短板会带来双向成本:对监管部门而言,信息不全、分类不准会推高执法成本,造成监管资源错配,影响风险预警与处置效率;对市场主体而言,守信企业仍可能面临较高频次检查或重复证明,影响经营预期与发展信心;对市场秩序而言,失信成本偏低、惩戒联动不足会削弱规则权威,助长侥幸心理,不利于公平竞争。尤其经济运行承压、企业稳预期需求上升的背景下,信用监管需要更好兼顾“有效监管”与“无感监管”,在提升精准性的同时减少对正常经营的打扰。 对策建议上,陈俊提出,应从“数据底座—分类规则—协同惩戒”三个环节系统推进。其一,在数据底座上,建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应机构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标准,深入完善“信用中国”功能,依法依规全量归集、整合各部门涉企信用信息,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交换对接,推动信息自动交换、共享与比对,为企业精准画像和分类监管提供可靠支撑。其二,分类监管上,建议牵头部门全量归集涉企信息,动态优化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由市场监管部门推动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实施差异化抽查:对信用良好、风险较低的企业,显著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较差、风险较高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并强化重点检查和跟踪监管,推动监管资源向高风险领域倾斜。其三,联合惩戒上,建议强化跨部门协同响应机制,依托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失信信息“一键推送”、惩戒措施“自动触发”,完善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严格执行有关备忘录,推动惩戒落地见效;同时在政府采购、评优评先、授予荣誉等事项中,将企业信用状况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形成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并重的制度导向。 前景判断上,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推进,跨区域经营日益频繁,信用监管的统一规则与互联互通将成为提升治理效率的重要基础。业内普遍认为,下一阶段信用监管的关键在于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准不准”:既要以统一标准夯实数据质量,明确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边界,确保归集合法合规;也要以风险为导向完善模型迭代与评估机制,提升分类结果的可解释性与可用性;更要以协同为抓手打通惩戒链条,形成“发现—推送—响应—执行—反馈”的闭环。通过制度与技术合力推进,有望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精准打击”,推动形成政府治理、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共同参与的共治格局。

信用体系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完善程度直接影响治理效能。在数字经济加速发展的背景下,打通数据链路、强化监管协同不仅是技术问题,也检验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推进力度。四川此次提出的系统性方案,有望为全国信用监管改革提供参考,推动“放管服”改革向更深层次推进。